信息来源: 台州日报 | 发布时间: 2025-02-27 09: 30 | 作者: 郭天宇 | 浏览次数: |
“近年来,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办案质量和效率均明显提高,但也存在有待改善之处。”市人大代表、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鲁陈坚说。
通过大量走访调研,鲁陈坚发现大部分当事人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较短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第三人)往往难以做充足准备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重要凭证,若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鲁陈坚认为,举证期限有待规范完善。例如,某些案子开庭时间离收到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的时间有十几天甚至更长时间,但是有些法院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却是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四日内。
此外,鲁陈坚发现,如今大部分举证通知书是电子送达,送达人员并不会另行特别提醒当事人举证期限。等到当事人花时间找了代理人,搜集证据后,可能已错过举证期限,因而承担不利后果,或者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增加诉累。
对此,鲁陈坚建议,法院应在法律允许或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当事人较长的举证时间。某些法院设定的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三日,较为合理,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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