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 发布时间: 2025-02-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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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长护险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DB33/T2430-202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4〕25号)。

三、政策内容及举措

《细则》对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及举措如下:

(一)护理服务内容。是指为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共六大类42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16项、营养摄取类3项、排泄护理类8项、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11项、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2项、用药指导类2项。具体服务项目、单次服务参考时间及服务频次等对照《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规定执行。

(二)护理服务供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台州市内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经审核合格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护协议,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应为该机构聘用人员,且持有有效养老护理员证等相应资质。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需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每次实际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

提供居家护理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制定服务计划,计划应根据护理服务对象的实际护理需求制定,由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三)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规范操作,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要进行全程有效的护理服务管理,每次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服务人员需进行打卡签到,如实做好相关服务记录。服务标准应按照《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供给规范》要求执行。

(四)护理服务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按要求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审查核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核查。在检查中发现护理服务或费用结算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护险护理服务活动。

五、关键词解释

1.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是指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2.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机构护理是指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专业的、24小时无间断的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是指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指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上门提供专业化的居家护理服务。

六、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王宇星,0576-885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