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违反乡村规划建设应当拆除情形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5-12-29 14: 24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违法拆除情形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违法拆除情形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违反乡村规划建设应当拆除情形的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违反乡村规划建设应当拆除情形的认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违反乡村规划建设应当拆除情形,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认定。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林场,重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内进行建设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进行建设的。

(三)不符合居住安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等进行建设的。

(四)不符合交通、水利管控要求,影响交通安全、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进行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三、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一)侵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侵占城镇或乡村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用地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加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存在建筑质量安全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或导致相邻建筑的消防、日照等无法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乡村规划建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拆除。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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