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821/2025-004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信息来源: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5-01-24 15: 00 | 浏览次数: |
一、危险化学品违法典型案例
1、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将君达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经营店面后面的临时仓库内,其临时仓库内未安装危险气体检测仪、未配备防火器材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作出扣押决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油漆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 年7月3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甲醇超量存放;甲类车间内使用非防爆电子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危化品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9月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油性油漆)储存在专用仓库、提升机基坑未设置防护栏。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车间内的危险化学品(油性油漆)退回厂家,同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2月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特种作业违法典型案例
1、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8日,椒江区前所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船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承包方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电气焊作业,并对该施工队涉嫌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施工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的管道安装工程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工人王某某、朱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以上二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二人立即停止电气焊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3月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玉环市干江镇执法人员在对玉环某机械配件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员工许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许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厂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玉环某机械配件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1月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1、黄岩区某阀门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8日,黄岩区头陀镇执法人员对黄岩某阀门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将厂房出租给黄岩某甲汽车配件加工厂、黄岩某乙汽车配件加工厂、黄岩某丙塑料厂、黄岩某丁汽修有限公司4家企业,虽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以上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黄岩某阀门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8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温岭市某鞋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31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某鞋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两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厂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岭市某鞋厂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1月2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2.25万元;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出口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2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一楼点焊车间东面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安全出口被占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厂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8月30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
4、台州某橡胶制品厂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12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橡胶制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厂涉嫌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某橡胶制品厂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2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某遮阳网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1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遮阳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货物和卷布设备占用疏散通道,拉丝车间(拉丝机、整经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对该厂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遮阳网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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