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94/2024-1154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 2024- 09- 29 11: 49 | 浏览次数: |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为规范全市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标准
1.台州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2.县(市)范围内建设项目
由各县(市)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定指导标准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征收标准。
(二)减免政策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
四、适用对象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五、关键词解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2.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台州市财政局 黄 晖 0576-88519632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健琼 0576-88517780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周海强 0576-885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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