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覆盖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全药品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药品领域垄断行为多发频发,影响药品保供稳价,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2021年,针对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多发的情况出台的《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规范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反垄断执法深入开展,包括原料药在内的药品领域垄断行为更加隐蔽、复杂,有必要结合该领域特点和经营者行为模式等,在吸收原料药指南基础上,制定覆盖全药品品种的反垄断专门指南。
对此,《征求意见稿》细化了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列举药品领域典型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原则和思路;归纳药品领域新型垄断协议行为表现,总结反向支付协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指明药品领域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及面临的法律责任;对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为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细化和补充了认定药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经营者控制药品供应链的情况、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等;列举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层层过票不当推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明确药品领域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总结产品跳转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针对药品领域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明确认定其作为当事主体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