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91X/2024-114901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3-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人社发〔2024〕35号 |
信息来源: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 发布时间: 2024- 08- 21 17: 31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完善技能培育体系,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技能型社会,助力我市“三高三新”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浙人社发〔2018〕32号)和《关于印发〈台州技能型社会建设规划(2022-2025)〉的通知》(台人社发〔2022〕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建立,以临港产业带“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健康、未来汽车、精密制造”五大产业、数字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者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挖掘传承传统工艺、促进技术技能革新、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三)工作室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企业还可以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联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的优势,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四)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五)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台州市+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六)市级工作室的申报单位一般应是常态化开展工作的县级工作室项目单位,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提交与申报单位一致的在台社保缴费记录。
2.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一般要求45周岁以下,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愿意且能够承担工作室相应的工作任务。
3.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七)工作室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下发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2.项目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属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领办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等;
(3)证明材料。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项目推荐。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推荐工作。推荐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各推荐单位在公示结束后,将有关材料转报市人力社保局。
相关材料包括:
(1)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推荐函,内容包括:推荐工作情况、领衔人资格审查情况、公示情况等。
(2)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3)新建市级工作室情况汇总表。
4.市级评审及结果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对各推荐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工作室名单,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5.资金支持。对新建的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开办经费5万元,资助资金用于培训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技能培训、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资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职责与任务
(八)工作室主要有以下职责任务:
1.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一定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1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5人以上。
2.技能攻关: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1项以上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3.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每年至少举办1期培训班。
四、绩效考核及应用
(九)工作室实施考核制度。按照“谁推荐、谁考核”原则,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工作室开展考核,连续考核三年,后续根据实际情况抽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等4方面考核指标构成。基础部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不超过10分。
(十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可推荐为优秀,各推荐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市级工作室总量的20%向市里推荐优秀等次工作室,由市里综合评定,全市优秀比例控制在15%左右。6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合格及以下等次由各推荐单位自行给出评价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2.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3.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
(十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1.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的;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
3.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室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工作室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市级工作室,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评选。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单位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报市人力社保局撤销工作室称号。
五、监督管理
(十五)市人力社保局统筹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十六)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驻台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七)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等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六、附则
(十八)现行其他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九)本办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执行。
附件:1.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2
新建市级工作室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工作室名称 | 领办人 | 工作单位 | 职业 (工种) | 技术等级 | 领办人 联系电话 | 申报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推荐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标准
工作室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基础建设 | 1、有工作室专用场地; | 5 | 无工作室场地不得分 | |
2、有明显的工作室标识牌; | 2 | 无明显标识牌不得分 | ||
3、有工作室成果荣誉展示栏; | 3 | 无展示栏不得分 | ||
4、有工作室正常运作的设备; | 5 | 设备不足影响运作不得分 | ||
5、所在单位每年安排扶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 | 10 | 无扶持资金的不得分;低于标准的视情扣分 | ||
制度建设 | 6、建立工作室综合管理制度; | 4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7、建立领办人岗位职责; | 4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8、做到规章制度张贴上墙; | 2 | 没有在明显处张贴的不得分 | ||
经费管理 | 9、建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5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10、建立工作室经费会计账簿; | 5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11、经费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 15 | 出现不合理、不合规开支的视情扣分 | ||
成果产出 | 12、当年举办培训班情况; | 2 | 以培训花名册为准,未开展不得分 | |
13、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花名册;每年带徒传艺不少于10人 | 10 | 带徒传艺少1人扣1分,以师徒协议为准 | ||
14、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人 | 10 | 每少1人扣2分; | ||
成果产出 | 15、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项目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 6 | 开展1项并产生效益得2分 | |
16、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开展业内技术交流会、课题研讨会或展示活动; | 4 | 开展活动1次得2分 | ||
17、积极履行技能服务社会的责任; | 4 | 开展或参加所在单位以外的服务社会活动1次得2分 | ||
18、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活动,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 | 4 | 企业(院校)工作室与技工院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活动得2分,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得2分 | ||
基础分 | 100 | |||
加分项目 | 19、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有成效; | 4 | 培养技师1人得0.5分,高级技师1人得1分 | |
20、县级及以上电视台、报刊报道过工作室建设情况; | 2 | 以新闻视频或报刊报道为依据。(县级每篇0.5分、市级每篇1分、省级以上每篇2分) | ||
21、工作室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省级及以上奖项; | 2 | 以有关证书文件为依据 | ||
22、工作室的创新成果、特色生产操作方法等发表过论文,或公开出版教材书籍。 | 2 | 以相关实物或书刊资料为依据 | ||
附加分 | 10 | |||
总分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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