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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4-07-23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三22号建议答复的函

  • 信息来源: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发布时间: 2024-07-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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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元代表:

您在台州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养殖河豚合法化食用的建议》(三22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养殖河豚加工经营活动,更好得推动河豚养殖业发展,防控河豚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2016年,农业农村部(农业部)与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签发《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通知》对养殖河豚及其制品的来源、加工技术、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河豚毒素含量、包装等都作了明确的要求。

《通知》中明确了流入餐饮、流通环节的合法养殖河豚及其制品应当是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豚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同时,《通知》中明确了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首先,必须有经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其次必须具有河豚加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豚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豚安全加工技术;再次,还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最后必须通过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专家考核后,并在农业部进行备案公示,才能获得生产经营许可。《通知》还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近年来,我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了水生动物健康养殖技术培训以及定期对养殖加工企业开展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开展河豚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向群众讲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性、河豚鱼识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群众预防河豚鱼中毒的意识和防护能力。

接下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加工企业的指导,组织相关养殖技术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培训,开展防范野生河豚中毒等宣传,推进养殖河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台州海洋渔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联系人:翁歆之

联系电话:0576-88819605           邮编:318000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