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4-07-02 09: 24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天台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台州湾新区经科局、财金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台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根据《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4〕36号)和《台州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台商务联发〔202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商务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台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台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精神,全力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现根据《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名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 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公安、经信、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月底前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补贴申领汇总信息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并对各地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将信息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补贴受理地收到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发资金文件后,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财政保障
1.补助资金来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新能源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由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担,中央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将根据市、县(市)转移支付分类标准,给予地方不同补助比例;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补助资金拨付。中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预拨的补助资金按照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拨付,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清算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的补贴清算审核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市级补助资金采用事后清算方式。
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省与地方进行清算,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所在地补贴发放情况,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汇总补贴发放情况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价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的新能源乘用车或国六B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报废更新补贴2000元,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一定数量车辆,如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将发布政策结束公告。鼓励各地将该项补贴与汽车消费券政策叠加实施。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此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 月10日前依托各地现有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三)财政保障
此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预拨的补助资金结合2023年底各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省与地方进行清算。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算补贴发放情况(附审计报告)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并向省商务厅报送所属县(市、区)补贴发放整体情况(附审计报告)。
三、二手车出口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二手车出口企业从自然人名下收购在省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的二手乘用车,并出口至境外的。
本细则所称二手乘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自然人名下收购是指二手乘用车最后一次交易并转移,是从自然人名下转移登记到二手车出口企业名下或经二手车经销商转移登记到二手车出口企业名下。在省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是指自然人在省内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二手乘用车日期至该车辆海关清关日期在180天以上。二手乘用车完成出口时间为海关清关日期。
(二)申领程序
申请支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手车出口奖励申请表,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转移登记记录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识别代号的《出口许可证》及附加信息表、《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并附含有企业名称、出口许可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金额、出口国家(地区)、海关清关日期等信息的excel表格。上述《出口许可证》《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可通过上级部门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
(三)财政保障
统筹省级奖补资金和地方资金用于支持二手车出口,按照《进一步加强台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的若干意见》(台二手车组〔2024〕1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大对从自然人名下收购在省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的二手乘用车,并出口至境外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汇总辖区内个人二手车出口任务完成情况及出口数量增长情况,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四、家电消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和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达到一级能效(水效)且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家电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0%享受立减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厨卫家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单笔订单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台州市域内每人可享受的补贴次数最高不超过3次(以开票次数计算)。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销售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自行确定,项目服务平台全市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补贴力度,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开展网上销售(本地)。
参与活动家电品类为:空调(含中央空调)、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热水器(含壁挂炉)、吸油烟机、燃气灶、集成灶、蒸烤箱(含蒸箱、烤箱)、洗碗机、消毒柜、酒柜(带制冷功能)、扫地机(含洗地机、吸尘器)、空气净化器,加湿机、除湿机、净水机、智能锁、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磁炉、电饭煲(含电压力锅)、电风扇、取暖器。
(二)兑现流程
消费者在政策实施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成交价不低于500元),在指定服务平台支付,即享受10%立减补贴,单笔最高补贴1000元。服务平台把消费者商品实付款T+1(第二个工作日)打到商户结算账户,服务平台每月汇总数据1次,提交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补贴申领情况每月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财政部门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至商家。
(三)财政保障
1.补贴资金安排。2024年度全市发放家电消费补贴8000万元,具体分配如下:椒江区950万元、黄岩区850万元、路桥区750万元、临海市1300万元、温岭市1700万元、玉环市750万元、天台县550万元、仙居县500万元、三门县450万元、台州湾新区200万元。
2.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可在2024年政府消费券中统筹。省级财政结合各地家电补贴发放情况、财力状况、社零拉动等因素对市县予以奖补。省级奖补资金采用预拨和清算的方式下达,预拨资金根据各市县常住人口总数因素计算,省财政将按年度进行清算。
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区县补贴发放情况并附相关审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后向省商务厅报送。
五、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鼓励各地支持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后并购买全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予以10%补贴,最高不超过250元/辆。参与政策实施的商家、报废回收网点、补贴形式、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牵头部门另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联合设立回收、补贴申领、注销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二)审核流程
各县(市、区)牵头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牵头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三)财政保障
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各地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省级年度任务指标完成等情况予以奖补。市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市县非标电动自行车补贴发放情况,并向省商务厅报送补贴发放情况。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台州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多部门联合检查。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骗取家电补贴资金的家电销售企业,取消参与家电补贴政策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各地、各相关部门应设立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 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操作细则。
本细则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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