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 24 | 浏览次数: |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渔船检验主管局:
现将《台州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4年5月24日
台州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序推动我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至2027年,我市组织实施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其中,对250艘船龄20年(含)以上的渔船,通过鼓励报废建新、拆解制造的形式,整体提升渔船装备水平;对800艘船龄10-20年的渔船,开展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着力提升渔船本质安全和节能减排效能;将3250艘渔船救助终端北斗二号更新改造为北斗三号;新建7艘渔政执法船艇,在3个中心渔港配备管理(消防)船艇。进一步夯实渔船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期限
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重点任务
(一)拆解制造船龄20年以上的渔船
1.积极引导船龄20年以上渔船报废更新,支持引导新造船按照《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中 “六场景”引领船的建设标准进行建造,鼓励采用玻璃钢、聚乙烯等新型材料建造,逐步提升我市渔船安全、绿色、智能化水平。
2.以“六场景”引领船建设标准为基础,在新建渔船中推广应用浙江省新建渔船“团体标准”,提升我市渔船建造水平,全力打造数字化、标准化、现代化新型渔船。鼓励研发设计建造集捕捞冷藏加工一体化的新型渔船。2024年全市计划拆解制造52艘;计划到2027年拆解制造250艘以上。
(二)更新改造船龄10-20年的渔船
1.示范性引领船更新改造。按照数字化、标准化、现代化新型渔船标准,集合渔船设计、修造、检验、渔民等相关方,根据省定示范性引领船图纸和方案,鼓励“浙渔好老大”、涉外和船东改造意愿强等渔船,进行全面更新改造,有效提升存量渔船设施设备水平,提高渔民获得感。到2027年,全省改造400艘以上示范性引领船(台州市任务待定),预计从2025年开始实施。
2.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聚焦渔船火灾隐患、能耗增加和所有安装“浙渔安”的渔船供电不足问题,实施重点改造驾驶台、厨房、机舱防火分隔、风雨密设备、船员保护设施、电线电缆整理、“浙渔安”供电系统等7方面13个具体项目(不包括北斗换代改造)。2024年全市计划完成改造提升350艘,计划到2027年完成改造提升800艘以上。
(三)实施北斗换代改造
根据农业农村部渔船北斗三号应用相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将大中型渔船北斗救助终端更新改造为北斗三号,鼓励小型渔船安装北斗三号终端。2025年全市计划完成2600艘(占总任务的80%)渔船北斗三号救助终端换代,计划到2026年全面完成3250艘渔船北斗救助终端换代。
(四)海上综合执法装备更新改造
根据沿海渔政执法船艇年限和实际使用情况,2024年全市计划新建1艘执法船艇,计划到2027年完成新建7艘执法船艇。在3个中心渔港配备管理(消防)船艇,提升中心渔港消防和应急能力。
四、专班运行
为确保全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市局成立工作专班,专班人员及相关处室职责如下:
(一)专班人员组成
组 长:王直君、陈再灵
副组长:卢昌彩、姚卫军、吴军杰、牟盛辰
成 员:
安全监管处(渔港监督处):蔡海辉、李骁、潘政
资源生态保护处(行政审批处):范启鹏
渔船检验中心:马灵光、王浩阳、陈耀升
应急指挥中心:梁学超
海洋与渔业执法队:王仙平、张雷
办公室:郑钘丹
专班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进行增补。
(二)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处(渔港监督处):统筹协调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掌握工作进度,牵头组织督查、晾晒、通报、考核。
资源生态保护处(行政审批处):负责船龄20年以上渔船减船工作,负责船龄10-20年渔船更新改造对象的排摸。定期更新统计系统内符合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船龄的渔船底数。负责拆解制造审批、资料收集和归档。
渔船检验中心:负责新建渔船建设标准把关及技术指导,负责细化船龄10-20年渔船更新改造技术标准,参与对县(市、区)完成更新改造渔船的抽查,并负责技术把关。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渔船北斗三号更新迭代工作。北斗终端设备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组织开展,县(市、区)如有需求,可由市局进行统招分签。
海洋与渔业执法队:负责执法船艇更新改造。参与拆解制造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参与渔船更新改造验收,查处更新改造渔船港内违规施工行为。
办公室(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导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补助资金管理相关科室做好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工作。
各专班成员在职责分工之外,需参与专班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两新”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渔业行业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提升渔船装备整体水平。各地要建立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专班,组建一支集技术检验、渔船管理、政策保障于一体的精干队伍,专班统筹、专项推进、定期会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做到工作清单化、清单责任化,通过周晾晒、月调度、季通报、年评估的运行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5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7号)等文件,统筹渔业发展和渔业资源养护补助资金,对拆解制造为资源友好型或新材料渔船的,按照整船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完成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渔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分档补助;对完成北斗三号设备安装的渔船,中央财政发展资金和省级统筹资金分别给予2400元/套补助。各地在中央和省级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补助政策,同时鼓励引导开展渔船建(修)造融资租赁业务,借助金融工具,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各地渔业部门和渔船检验部门要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广,切实提升渔船建造、更新改造的技术和评价标准。
(三)加强项目推进。按照“安全适航”总要求,加快更新替代,提高渔船本质安全水平。各地要强化宣传引导,全面发动渔民主动申请开展渔船更新改造。对完成更新改造的渔船优先办理特许捕捞,或提高入韩作业占比;对未按当年计划完成更新改造的渔船,不予办理特许捕捞,取消申报入韩资格;对未参与更新改造的高龄、高风险渔船开展重点排查和梳理,加密安全检查频次。各地要严格按照时序推进落实,每年4月30日前排摸并上报该年度拆解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名单;9月16日前完成验收工作;9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做到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附件:1.台州市船龄10-20年渔船更新改造流程图(供参考)
2.台州市船龄10-20年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工作指引
3.2024年台州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任务清单
4.2024-2027年台州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任务清单
附件1:
附件2
台州市船龄10-20年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工作指引
一、目的
规范改造检验程序,统一检验实施要求,制定《台州市船龄10-20年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开展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现有国内海洋渔船。
三、依据
(一)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建造规范;
(二)经审查批准的改造图纸;
(三)《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5号)。
(四)《浙江省船舶检验中心关于加强改装渔船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船检〔2021〕13号)。
四、渔船检验程序
(一)图纸审查。对设计单位出具的渔船改造设计图纸进行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件)。
(二)受理检验。申报材料齐全、有效,且不涉及重大改建的,按照临时检验类型受理检验,同时确认《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维修、改装或事故”栏目中已注明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情况。
(三)现场检验。核查改造所涉相关材料、设备的持证情况,确认材料、设备的配备、安装及布置符合批准图纸要求,开展必要的试验、检测,确保改造结果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批准图纸(含完工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四)签发证书。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涉及船体构造发生变化或法定设备新增换新的渔船,在检验证书及记录上进行记载。
五、实施要求
(一)驾驶台改造
1.改造内容
更换为一体式操控台(已经是一体式的,视情开展)。
2.验收项目
2.1确认驾驶台为成套产品非自制件,材质为金属材料。
2.2确认驾驶台安装牢固可靠,接地措施可靠。
2.3确认驾驶台上安装的设备和附件可靠固定,并进行效用试验。
(二)厨房改造
1.改造内容
1.1厨房内电器设备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以及防触电保护装置。
1.2船长24米及以上渔船,如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液化气瓶应妥善固定于开敞甲板,炉灶具有自动熄火装置。
1.3厨房围壁为钢质结构。
2.验收项目
2.1确认厨房内电器设备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与船体有效接地。
2.2确认灶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液化气瓶妥善固定于开敞甲板。
2.3确认厨房围壁为钢质结构。
(三)机舱防火分隔改造
1.改造内容
船长24米及以上渔船,机舱棚为钢质结构,防火分隔等级符合要求,出入门为相应等级防火门。
2.验收项目
确认机舱棚防火结构及防火门等级符合规则相应尺度渔船的要求,对防火门进行开启、关闭效用试验。换新的防火门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四)风雨密设备改造
1.改造内容
甲板室的风雨密门、露天甲板的小型风雨密舱口盖、舷窗、机舱天窗采用符合船用标准的舾装件。
2.验收项目
2.1 确认风雨密门符合《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三篇第2章2.2.2和GB/T 3477-2023《船用风雨密单扇钢质门》标准要求;小型风雨密舱口盖符合《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三篇第2章2.2.4或GB/T 23426-2009《船舶与海上技术 钢质小型风雨密舱口盖》要求;舷窗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2.2对风雨密门、小型风雨密舱口盖、舷窗、机舱天窗的安装情况进行外部检查,并进行冲水试验,确认风雨密性能。
(五)船员保护设施改造
1.改造内容
1.1在船员室、厨房、机舱等关键部位安装感温感烟报警器,在驾驶室安装消防集成报警器;
1.2对机器运转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部位设有防护措施。
1.3大中型渔船配备船员防中毒防窒息“四件套”(有毒气体检测仪、防护(毒)面具、安全(救护)绳、排风扇)。
2.验收项目
2.1确认厨房安装感温报警器,船员室、机舱安装感温、感烟报警器,其他室内处所(卫生间除外)视情安装感烟报警器,并进行效用试验,报警信号以声、光形式显示在驾驶室。感温、感烟报警器的配备及安装应满足《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九篇第2章2.13自动失火报警和探火系统的要求。确认安装的感温感烟报警器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2.2确认机器运转部件及热表面的保护装置(如防护罩、围栏、不渗油的隔热包扎等)已安装。
2.3确认大中型渔船已足量配齐船员防中毒防窒息“四件套”,放置于固定区域并能正常使用。
(六)电线电缆整理改造
1.改造内容
1.1整理全船电缆,移除老旧电缆和非船用电缆或者重新布线,更换破损配电箱及开关插座。电线电缆更换后,老线路须停用移除。
1.2不出现私接电缆线路问题。
1.3整理各种配电板、充放电板,更换损坏或老旧电板。
2.验收项目
2.1确认破损电缆、老旧电缆、非船用电缆已清除。
2.2确认破损配电箱及开关插座已换新。
2.3确认私接线路、开关插座已清除。
2.4根据批准图纸对电缆敷设进行检验。
2.5确认电缆的布置、贯穿,不影响其他设备的现有功能和未破坏原船防火及水密完整性。
2.6确认替换的电缆和新敷设的电缆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2.7确认换新的配电板、充放电板的配备及布置符合批准图纸要求,参照系泊试验要求,对配电板、充放电板进行试验。
2.8确认换新的配电板和充放电板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七)“浙渔安”供电系统改造
1.改造内容
1.1更换或安装专用蓄电池,根据需要单独拉电线。
1.2安装转换器、稳压器、充电器、电池监控边缘终端、抗干扰恒压装置等设施,保障“浙渔安”系统和通导设备的用电需求。
2.验收项目
2.1确认“浙渔安”设备供电系统的电缆规格和型号符合批准图纸要求。
2.2确认专用蓄电池的安装及容量符合批准图纸和检验技术规范要求。
2.3确认转换器、稳压器、充电器、电池监控边缘终端、抗干扰恒压装置等设施已安装。
附件:送审图纸目录
附件
送审图纸目录
序号 | 改造项目 | 改造图纸 | 批准形式 |
1 | 通用要求 | 改造说明书 | 盖备查章 |
2 | 驾驶台 | 驾驶室集中控制台系统图 | 盖批准章 |
3 | 电线电缆 | 电力系统图 | 盖批准章 |
4 | 配电板 | ①主配电板单线图 ②充放电板单线图 | 盖批准章 |
5 | “浙渔安”供电系统 | ①专用蓄电池容量计算书 ②“浙渔安”设备系统图 | 盖批准章 |
说明:1.检验机构可根据改造项目差异及原存档图纸情况,决定增加或减少送审图纸。 2.对于技术要求相似的改造项目可采用通用图纸。 |
附件3
2024年台州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任务清单
地区 | 拆解制造船龄20年以上渔船(艘) | 改造提升船龄10-20年 渔船(艘) | 整治渔船(艘) | 新建执法船艇(艘) |
椒江区 | 4 | 25 | 27 | 0 |
路桥区 | 4 | 20 | 27 | 0 |
临海市 | 14 | 50 | 90 | 1 |
温岭市 | 21 | 200 | 235 | 0 |
玉环市 | 5 | 40 | 50 | 0 |
三门县 | 4 | 15 | 44 | 0 |
合计 | 52 | 350 | 473 | 1 |
附件4
2024-2027年台州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任务清单
年份 | 拆解制造船龄20年以上渔船(艘) | 改造提升船龄10-20年 渔船(艘) | 北斗换代(套) | 新建执法船艇(艘) |
2024年 | 52 | 350 | 0 | 1 |
2025年 | 50 | 200 | 2600 | 5 |
2026年 | 60 | 160 | 650 | 0 |
2027年 | 88 | 90 | 0 | 1 |
合计 | 250 | 800 | 325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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