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91X/2024-1135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时间: 2024- 07- 02 11: 33 | 浏览次数: |
一、制定背景
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指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为进一步优化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全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根据审计署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文件精神,市就业服务中心结合台州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35号)。特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形和工作要求。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明确取消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限于台州户籍的规定,让在台州的外来劳动者同等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进一步明确城镇“4050”人员为登记失业的城镇户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明确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的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明确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的公示环节,加强认定的监督管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形
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等退出的12类情形,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
(四)工作要求
突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指导各县(市、区)根据就业困难人员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实施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四、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按本通知开展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和认定工作。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六、新旧政策区别
同《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20〕42号)比较,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有所调整,取消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限于台州户籍的规定。
七、关键词解释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在台州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1.城镇“4050”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4.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6.农村复转军人;
7.持证残疾人。
城镇“4050”人员是指登记失业的城镇户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杨卉
联系处室:台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6-88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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