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4-11395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0-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24〕11号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4- 07- 18 17: 12 | 浏览次数: |
为巩固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要求,决定对在本市通行的柴油货车实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国三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二、管理措施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全面限行。
自2025年10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限行。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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