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668661/2024-114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13

【文字解读】关于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4-07-18 17:13
  •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巩固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在本市通行的柴油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六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5.《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

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

8.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浙美丽办〔2024〕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对象

本《通告》所指的柴油货车是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管理措施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全面限行。

自2025年10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限行。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具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外地车辆同等有效。

四、适用对象

浙江省台州市。

五、注意事项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因此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一般指2013年7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货车。全面限行是指在限定区域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不能通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76-88581107

联系处室: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机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