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35/2024-1131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信息来源: 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4- 06- 11 16: 06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共富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7月12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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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共富若干规定(草案)》起草说明.docx
台州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1日
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共富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持续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规范和推动乡村片区组团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乡村片区组团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村片区组团,是指运用系统思维,推动具有互补互促互联互动条件的村组成片区,开展资源共享、环境共治、项目共建,促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要素合理布局,推动乡村空间重构、产业重整、环境重生、治理重塑,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
第三条【基本原则】 乡村片区组团发展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引导、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片区组团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乡村片区组团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水利、交通运输、邮政、金融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主体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鼓励、引导村民支持和参与片区组团发展。
第六条【社会力量参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 发展与规范
第七条【片区组团发展模式】 鼓励和支持以下类型的片区组团的发展模式:
(一)若干个村组合。聚焦片区主导优势产业,找准各村产业嵌入点精准定位发展方向,延长区域产业链,探索闲置农房跨村置换,实现片区内村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一个镇统筹。以乡镇为片区,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分类推进村庄建设,提升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突出区域产业竞合效应,推动各村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紧密合作,促进区域产业聚合发展、集群发展、抱团发展。
(三)跨乡镇统筹。通过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科学布局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要素,加速城乡要素资源双向流通。通过村集体或强村公司统一收储、流转,盘活土地要素,招引优质项目汇聚高端要素,开展农民持股计划,发展富民产业,推动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推进共同富裕。
(四)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采用的其他模式。
第八条【数字改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加快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鼓励各片区发展智慧农业,提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水平,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壮大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新业态,迭代乡村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住房等数字化应用场景。
第九条【规划引领】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强化片区组团导向,以片区为基本单元,对片区内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制度。
坚持城乡一体规划,健全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农村特色风貌规划等组成的片区规划建设体系。优化人口、资源布局,推动特色村、历史文化名村文旅产业发展。
第十条【全域土地整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构建空间盘活机制,创新土地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
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对各类土地资源要素在全域范围内进行全方位重新整合,优化用地布局,统筹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各项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深化标准地改革,统筹增量培育和存量提质,通过村集体或强村公司统一流转、标准地建设等方式,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健全片区产业振兴机制,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促进城市高端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片区挖掘优势资源,推动农业发展与康养、新能源、电商直播等有机融合,推进航天育种科研等农业重大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乡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各片区整合品牌资源,开展片区公用品牌商标设计、注册、保护和推广,打造农产品地理标志,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制度,提升区域品牌价值。
鼓励和支持各片区健全乡村特色产业体系,挖掘农业产品、特色小吃、农事民俗等区域特色资源,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集体所有制”底线,确保村集体和村民利益最大化,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和农民收入增加。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推广强村公司、“飞地”抱团等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优化资源空间配置,盘活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标准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
鼓励和支持各片区统筹考虑区位条件与资源优势,聚焦主导产业,促进农文旅融合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强镇、现代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乡村产业发展平台能级,提高片区农业产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村民持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集体资产运行和收益分配机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村民以经营权折算入股或自筹资金投资入股村集体(强村公司),推动农村“资源”向“股权”转变。持股项目收益按股权分配,持股村民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发展红利,促进村民增收与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环境共治】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加快建设美丽乡村,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设计,协调村庄整体风貌,加强乡村特色、风格、色调引导,做好农村公共厕所、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以推进全域建设幸福河湖为抓手,坚持系统治理,构建“现代水网”,聚焦水安全、水生态、水资源、水文化,统筹推进河湖治理,提升片区水环境质量,促进片区组团发展。
第十五条【文化共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片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片区以和合文化为内核,统筹区域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
市、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鼓励各片区从事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片区积极发展乡村民宿、文化创意等文旅新业态,振兴老字号、传统工艺、乡土建筑技艺、民俗、传统戏剧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持续性发展。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统筹共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向村覆盖,向户延伸,统筹规划、建设、管护片区公共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推进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巩固提升工程。
鼓励各片区逐步建立“15分钟基本公共服务圈”,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升乡村生活品质。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持续深化“四好农村路”建设,提升路网通行水平。打造美丽精品示范线,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快递末端服务水平,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促进交通产品完善和服务水平升级。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优化片区建设管理,落实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持续开展片区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生活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片区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源,发展农村普惠性养老和互助性养老服务,均衡布局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医疗、养老设施毗邻建设,打造养老公寓、康养综合体等。
鼓励和支持各片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学前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提质扩容。
第十八条【乡村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自治为基础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整合重构,鼓励各片区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平等协商、自治管理的片区议事协商机制,有条件的片区可以推广运用民主恳谈会、圆桌议事会、邻里议事厅等农村民主协商模式。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农民权益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注重保护农民在乡村片区组团发展中的合法权益,探索农民权益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底收益加按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模式共享乡村片区组团发展收益。
第二十条【农村营商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农村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抓手,推行“浙里办”线上服务。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畅通社会资本涉农投资渠道,强化乡村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促进片区农业投资贸易发展。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加强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对片区组团发展的支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乡村片区组团发展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片区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十二条【人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发挥高校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智库优势,积极培育现代新农人,加强对乡村振兴共富工坊运营师、乡村规划设计师、乡村经营管理师等专业人才培训,系统培养乡村片区组团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片区开展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探索,招聘专业人才参与集体经济的经营与管理,推动乡村产业兴旺。
第二十三条【配套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等平台资源优势,为乡村片区组团提供项目对接、产品展销、就业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片区纠纷化解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片区强化源头治理,利用现有资源创新调解模式,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片区基层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第二十五条【工作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片区组团发展激励机制,对在乡村片区组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乡村片区组团发展具体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过错,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决策、组织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例外规定】 对乡村片区组团相关工作,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已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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