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35/2024-1119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 发布时间: 2024- 04- 07 16: 49 | 浏览次数: |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司法局印发的《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制定。
二、清理范围
本次对我局2024年3月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其他市级主管部门联合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三、清理要求
坚持“废立并举”,切实解决好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问题。
四、清理原则
(一)存在下列情形应当明令废止:
1.主要内容(包括体制、手段、方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
3.已被上位法取消的;
4.主要内容超越本机关权限的;
5.自行设定的许可事项;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修改: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有变化的;
3.对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事项管理权已下放的。
五、公布形式
将通过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群众查阅、使用。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台州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读,解读人:梁荣华,电话:0576-88603581。
台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