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821/2024-112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信息来源: 市局行政执法队 | 发布时间: 2024-04-29 16: 43 | 浏览次数: |
一
台州市椒江某眼镜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椒江区胡东村铁皮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铁皮房内存放有39桶洗枪水(每桶净重量 180kg)和大量洗枪水空桶。经查该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料为台州市椒江某眼镜厂所有,用于清洗眼镜夹具。执法人员当即对所存放的物料进行抽样取证后,将铁皮房内的39桶洗枪水扣押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对其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相关行为立案调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随机抽取的4份样品进行签订,鉴定结果为3份样品为危险化学品,1份样品为非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眼镜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4年4月1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眼镜厂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1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检修进行电焊动火作业,未开具动火作业票,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动火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3月19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台州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的管道安装工程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台州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处进行管道安装作业,该公司两名工人王某某、朱某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二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台州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暂时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3月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
路桥黄琅某制冰厂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8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路桥黄琅某制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氨机房有一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路应急管现决〔2024〕10-03号),责令其立即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路桥黄琅某制冰厂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路桥黄琅某制冰厂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
临海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某烟花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经调查,临海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4月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临海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
台州某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1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气动工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等3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台州某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郭某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处罚合并执行,2024年2月12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郭某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
玉环某水暖管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水暖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玉环楚清水暖管件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液化气未单独隔离存放且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装不规范、未投入使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调查,玉环某水暖管件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锁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处罚合并执行,2024年1月3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某水暖管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
天台某燃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2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台某燃料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区域积尘严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办公场所。经判定以上两条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于2月7日前整改完毕。同时针对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天台某燃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21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某燃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
浙江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铝打磨车间内电气设备(摄像头、开关、电气线路、电机等)不符合防爆要求;2、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3、铝粉尘的湿式除尘系统未安装氢气浓度报警探头;4、铝打磨车间未配备D类灭火器。仙居县应急管理局针对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31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
三门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门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经调查,三门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三门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