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4-11150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0-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24〕6号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4- 03- 07 10: 07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2010元两个档次,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两个档次。
二、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2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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