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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4-117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27
【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政务公开处 发布时间: 2024- 12- 27 16: 56 浏览次数: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噪声扰民问题也日益突出,噪声污染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22年6月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载明部分职责条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急需地方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为增加地方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可操作性,新噪声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因此,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参考《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我省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等部分地市相关文件经验,结合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12345信访举报投诉分派等情况。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责分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等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二)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开发,明确部门间技术沟通,引入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工作。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夜间施工证明,以公示或者他方式告知附近居民;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出让地块,做地主体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费用纳入做地成本,并做好噪声污染防治配套工程;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各地应科学指导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优先采用劝阻、调解等手段,互谅互让解决邻里噪声纠纷。

(三)附件。包括监管职责分工和处罚职责分工共22条。四类噪声中,工业生产噪声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由建设、交通、水利、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负责。交通运输噪声由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优先由相关单位负责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调处无效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调整落实各有关部门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等职责。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六、关键词解释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起草单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秦浙新

联系电话:0576-8858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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