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4-1168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4- 12- 16 15: 57 | 浏览次数: |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市建设局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5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继颁布施行,各地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我市加装电梯政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其他城市推进加装电梯的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一步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三、请问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请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如何实施?
本实施意见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既有住宅电梯加装条件、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和规范,为下一步加装电梯工作提供有效指导。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资金筹集、组织实施等方面。
实施主体 | 资金筹集 | 组织实施 |
1.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或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实施。 | 电梯加装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经协商一致,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资金补助。 | 包括制定方案、签订协议、方案公示、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等环节。 |
五、请问台州市区范围内加装电梯资金补助主要有哪些?
答:台州市区范围内加装电梯资金补助主要有:
一是对四层及以上且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
二是鼓励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适当的经费补助;
三是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的补助;
四是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六、新旧政策对比
在加装条件上 | 在实施主体上 | 在资金筹集上 | 在组织实施上 | 职责分工 | |
旧政策 | 2019年政策将四层及以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列入负面清单 | 2019年政策明确“以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幢或本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简称“双2/3”以上业主同意);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 一是2019年政策明确加装电梯可申请使用业主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二是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2019年政策明确由相关管线单位和当地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三是在2019年政策明确对加装电梯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 一是在方案公示环节,2019年政策将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作为申请加装条件。二是在联合审查环节,2019年政策明确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并联审查意见书,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部门再作出联合审查意见。 | |
新政策 | 本实施意见对住宅层数不作要求,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加装,同时对四层及以上且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予以补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单元业主是加装电梯出资主体,调整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双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3/4”以上业主同意。 | 一是可申请使用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二是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区、台州湾新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的补助。三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本实施意见增加了施工图审查内容,并明确施工图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四是新增鼓励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适当的经费补助,鼓励金融机构为加装电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 一是在方案公示环节,调整为: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经相关当事人协商、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并确认调解结果。二是在联合审查环节,调整为: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以及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再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 新增职责分工内容,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方,以及相关管线单位的职责。 |
七、专业术语解释
“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指住宅的入户门不止位于一至三层,在第四层及以上楼层也要有入户门,入户层不包括地下室层数。
“非单一产权”:是指多楼层房屋的产权不属于单一个人所有,而是由多个个人持有。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九、注意事项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适时废止。
十、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起草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进军
联系电话:0576-885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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