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 2024-12-1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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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引领和带动整个养老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提升,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养老护理员是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事关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局。我市虽然较早出台了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但是岗位津贴覆盖率低、激励作用不够明显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亟需通过修订实施办法,提升护理员岗位津贴覆盖面,从而提升养老护理员待遇水平和岗位认同。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对补助对象、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放宽了享受补贴的限制性条件,为提升护理员岗位津贴覆盖面打下基础。

(一)补给谁

补助对象所在机构需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实际从事养老服务,不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村两委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要求满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学习考勤、职业道德等补助条件。

(二)补多少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技能的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三)怎么补

由养老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申请人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四)怎么管

对统筹组织协调、规范发放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县(市、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持证养老护理员基本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进入和退出机制。要求养老护理员在申请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明确了弄虚作假对养老护理员及其申请机构的处置。明确养老机构不得以津贴为由变相减少护理员工资。

四、适用对象

浙江省台州市

五、关键词解释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机构”包括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备案的养老机构,也包括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承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业运营的服务机构。

六.新旧政策对比

1.补助对象所在机构范围增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机构。

2.补助对象范围放宽至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方派驻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取消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3.补助对象工作时间放宽至3个月,增加出勤的认定要求。

4.增加补助对象未发生违反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要求。

5.在办理程序中根据补助对象范围变更相应调整提供的资料,将发放时间由每年结算1次变更为由县级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6.绩效与监督管理中增加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形下对个人、机构的处置方式。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台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起施行,《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台民〔2021〕68号)相应废止

八、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台州市民政局

起草单位:台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锋

联系电话:0576-81875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