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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4-116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0-30
【文字解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4- 11- 04 10: 31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浙江省先后出台《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文件,我省长护险制度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迭代升级。2024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首次将参保覆盖至全省各地市。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人民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出台《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政策

1.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参保全覆盖。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

2.缴费标准。2025年度长期护理保险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定额筹资。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账户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和财政分别承担30元和60元。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3.服务方式和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可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也可指定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起步阶段,机构护理服务标准暂定为50元/床日,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每月提供不超过25个小时护理服务,服务标准暂定为65元/小时,基金支付比例为80%。明确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二)管理服务

1.评估管理。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具体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服务管理。市医保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工作,实行协议管理。定点机构根据失能人员及家属实际需求,确定服务频次、时长、项目等具体内容,按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的监管。

3.经办管理。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日常经办服务管理,优化完善全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功能,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4.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5.人员管理。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失能等级评估人才队伍和护理队伍“三支队伍”建设。

(1)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依托医保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能力,充实经办力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

(2)加强失能等级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评估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服务。

(3)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三)其他

明确市医保、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数据、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职责。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六、适用范围

台州市全市域。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宇星,0576-885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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