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0X/2024-116417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64-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环发〔2024〕57号 |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4- 11- 27 11: 03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实验室监测机构管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强化信用评价应用,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环境监测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社会环境实验室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社会环境实验室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台州市社会环境实验室监测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实验室监测机构管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强化信用评价应用,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环境监测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浙环函〔2022〕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实验室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等。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技术机构。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开展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有关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对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列入、移出失信机构名单等审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送相关检查情况。
二、信用管理
第五条 【评价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台州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集和记录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有关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并据此计分后做出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社会监测机构环境服务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计分,每个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机构信用评价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六条 【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信息登记、检查情况等内容,重点关注监测数据质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情况,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信息采集】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台州市环境监测一链管场景应用(以下简称“场景应用”)填报、上传相关信息和资料,上传资料主要为监测方案、采样环节照片(废水每个样品采集的现场照片、废气样品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的现场照片、土壤样品现场点位与最深剖面或钻芯(含长度标识)、采样记录单)、送样环节照片(所有样品进入实验室或样品室照片)、检测分析环节照片(能够体现检测、计算结果的原始记录单)等,采送样照片需实时上传,其它上传实现为每个环节结束后的24小时内。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记录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采集。
第八条 【信用等级】根据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80(含)~90分为B级(良好)、70(含)~80分为C级(中等)、60(含)~70分为D级(较差)、60分以下为E级(差)五个等级。
第九条 【失信情形】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
(一)不参与或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
(二)场景应用登记、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
(三)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的;拒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或有效期,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和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救济】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对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并举一反三后,可按照自主申请的原则,提交承诺书等资料,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重新评定(每季度申请重新评定次数不超过1次),同时,社会监测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消除不利影响。社会监测机构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评价公开和异议处理】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掌上办”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测机构和其他单位、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修正或维持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异议人和相关社会监测机构。
第十二条 【结果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将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探索建立与外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监测机构,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增加抽查频次。
第十四条 【检查抽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检查周期以季度计(除举报投诉、接到线索移送交办、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检查及上级指定检查外)。
对于A级社会监测机构,免于现场检查,主要采取在场景应用线上巡查为主;
对于B级社会监测机构,线上报告抽查比例为本轮检查周期内出具报告数量的3%(每次抽查报告数量不大于10份),线上巡检发现问题后开展现场检查;
对于C级社会监测机构,线上报告抽查比例为本轮检查周期内出具报告数量的5%(每次抽查报告数量不大于20份),结合线上巡检开展现场检查;
对于D级社会监测机构,线上报告抽查比例为本轮检查周期内出具报告数量的10%(每次抽查报告数量不大于30份),结合线上巡检开展现场检查;
对于E级、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本轮信用评价周期出具报告的报告均需检查。
对于E级、当年不予评定等级、场景应用中无法查阅资料,涉及投诉举报等机构,增加对其及相关排污单位现场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守信激励】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鼓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优先选择其提供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对委托A级、B级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减少自行监测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失信惩戒】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二)撤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同时,将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将信用记录共享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对委托D级、E级、严重失信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增加自行监测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监测机构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台州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指标类别 | 指标项目 | 指标分项 | 分值 | 指标说明 | 评分标准 |
信息登记 (30分) | 上传真实性 (15分) | / | 15 | 填报录入监测方案、采样记录单、采样照片、样品中转照片、分析环节照片、报告清单、检测报告等信息,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未上传相关信息,每发现1处扣0.5分;填报信息不实,每发现1处扣2分,其中采样点位信息上传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1处扣5分,扣完为止。 |
上传及时性 (15分) | / | 15 | 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录入或上传监测方案、采样记录单、采样照片、样品中转照片、分析环节照片、报告清单、检测报告等。 | 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信息,每1处,扣0.5分。 | |
检查情况(60分) | 实验场地 (3分) | / | 3 | 拥有正常开展环境监测分析业务和活动所需的场地。 | 现场检查发现因场地条件欠缺、实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等可能影响数据质量问题的,每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仪器设备符合性 (2分) | / | 2 | 满足资质能力范围内正常开展监测项目(参数)的需要,管理规范。 | 仪器设备存在缺少或不匹配、未进行有效溯源、维护不及时等,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分析质量 (45分) | 采样过程 | 9 | 采样过程符合要求。 | 现场采样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包括:采样点位不符合要求,采样频次不符合要求等,每1起扣3分,扣完为止。 | |
样品管理 | 6 | 样品管理符合要求。 | 样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每1起扣0.5分;样品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样品瓶不符合要求、未配备留样设施、样品保存不符合要求、样品超过有效时间等可能影响数据结果的,每1起扣2分,扣完为止。 | ||
检测方法 | 4 | 正确选用检测方法。 | 资质证书附件中存在作废标准,新方法无验证材料或验证缺失等,每1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原始记录 | 24 | 原始记录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 仪器使用记录缺失等,对数据结果无影响每1起扣1分;项目委托、监测方案、采样、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等数据或步骤记录缺失或记录信息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等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结果的,每1起扣2分;关键数据步骤记录缺失、缺少重要试剂耗材的符合性检查或关键指标项检查、电子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非主观故意,不影响数据)、计算结果错误、未按标准开展且结果无法溯源等,每1起5分,扣完为止。 | ||
质量控制 | 2 | 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全面并有效实施。 | 无年度质量控制计划,计划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实施质控措施等,每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
监测报告 (10分) | / | 10 | 在资质认证范围出具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结果正确、结论准确。 | 监测报告信息缺失或不完整,但对结果、结论无直接影响,每一起扣1分;监测报告中必要信息缺失或不完整或错误,每1起扣2分;监测方法不适用、结果或结论错误、报告数据与原始数据不一致(非主观故意,不影响数据)等,根据具体内容每1起扣5分,扣完为止。 | |
能力考核(6分) | 能力考核 (6分) | / | 6 | 年度内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能力测试。 | 年度内,实验室能力测试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每因子每次扣3分。 |
非法竞争(4分) | 非法竞争 (4分) | / | 4 | 以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开展为幌子,招揽业务。 | 经核实的,每起扣2分。 |
加分项 (13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标准编制 (3分) | / | 3 | 年度内机构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参与编制且已发布实施的标准。 | 主持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得3分; 主持制定地方或团体标准,每项得2分; 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得1分; 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标准,每项得0.5分; 累计最高3分。 |
荣誉奖励 (2分) | / | 2 | 年度内机构或个人在生态环境监测及其它环保领域获得各级政府颁发的荣誉奖项。 | 国家级每项得2分,省级每项得1.5分,市级每项得1分,县级得0.5分,累计最高2分。 | |
协助配合 (2分) | / | 2 | 年度内机构或个人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创新、试点等工作。 | 年度内机构或个人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协助配合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创新、试点等工作,视情况每次加0.5~2分。 | |
技能培训 (2分) | / | 2 | 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能培训证书。 | 年度内获得培训证书20人次(含)以上加2分,15~19人次加1分。 | |
能力评估 (2分) | / | 2 | 开展经管理部门委托或认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并获得相应证书,结果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公布。 | 省级能力评估(评价),5A级加2分,4A级加1分。 | |
能力验证与质控考核 (2分) | / | 2 | 年度内参与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外部能力验证、能力比对及质控考核次数或项目数及满意或合格情况。 | 参与项目大于10项次加2分,7~9项次加1分。每项结果不满意或不合格的不记录为有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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