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94/2024-116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 2024- 11- 22 16: 15 | 浏览次数: |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有关要求,现将台州市财政局会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修订的《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资环发〔2021〕3号)于2021年3月31日印发,原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现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55号);
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重点,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台州绿色发展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由原先的三大点十小点精简为四大点。现按照“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美丽台州建设、生态补偿”四个方面为支持范围。
(二)流程重塑,优化资金分配方式。
明确分配给三区的资金按照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两项因素进行分配,涉及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市级需按不低于分配预算数的70%提前下达。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需按项目法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压实责任,进一步明确绩效职责。
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最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资金绩效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管理。
四、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等内容。支持范围方面,原《办法》表述的支持范围较为繁杂,表述中出现较多具体工作内容,例如:“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含规划编制)”,现删减了原支持范围里出现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关的表述,使支持范围内容更为宏观体现环保工作内容的方向性,使支持范围更为科学精准。分配方式方面,在原《办法》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流程优化。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要求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项目资金使用后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当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规范性和绩效情况研究制定当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五、关键词
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市生态环境部年度预算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资金。
六、适用范围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生态环境局,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从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或修订专项资金政策。
八、解读机关
市财政局资环处 叶晨曦,联系电话:0576-88601309;
市环保局生态处 李 颖,联系电话:0576-888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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