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63/2024-1162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4- 11- 20 12: 37 | 浏览次数: |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为《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了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委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清理。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3.《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4年7月开始,我委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拟定清理范围,确定清理责任处室,发各责任处室确认、补充,并要求各处室提出清理意见。委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处室反馈的清理意见对22件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拟定了清理意见。7月31日,将清理意见在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8月,市发展改革委与省发展改革委对接,针对原我委价格处制定的具体定价类文件,2019年时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司法厅沟通对接,明确此类文件不列入行政规范性范畴,台发改办〔2020〕27号文件未将其纳入继续有效目录。去年以来,省司法厅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建议将该类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此,我委重新调整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将该类文件纳入本次清理结果。经责任处室反复审查,本次将我委制定的54件具体定价类文件一并纳入清理。9月,我委再次将清理意见在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委政策法规处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及各责任处室的确认情况,进行汇总,最终形成清理结果。
四、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9件。
五、适用范围
本次清理结果适用于台州市发展和改革系统行政管理。
六、施行时间
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读,解读人:陈微,联系电话:0576-885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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