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63/2019-115385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19-03-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2-2019-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发改收费〔2019〕43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4- 11- 20 15: 56 | 浏览次数: |
各区发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台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同级管理。在市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区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同服务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兼顾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费指导价标准,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及标准。按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普通住房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住房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
六、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是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时的指导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标准,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成本测算表等资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且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承诺超出一级等级服务标准的,同时符合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出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八、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交付物业之日的次月起计收。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九、物业服务区域内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个服务周期(12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服务周期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
十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期限的,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市发改委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台州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1:
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普通住房类型 | 服务等级 | 基准价 | 浮动幅度 | 备注 |
多层住宅 (不含电梯) | 一级 | 1.10 | ±20% | 1、按住宅建筑面积计价收取(下同)。 2、多层带电梯住宅,电梯运行等能耗费用,单独按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另行分摊。 |
二级 | 0.85 | ±20% | ||
三级 | 0.60 | ±20% | ||
四级 | 0.35 | ±20% | ||
高层住宅 (含中高层) | 一级 | 2.15 | ±20% | 含电梯运行、增压水泵等能耗费用。 |
二级 | 1.80 | ±20% | ||
三级 | 1.45 | ±20% | ||
四级 | 1.10 | ±20% |
区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
参照执行。
附件2:
台州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台发改收费备(2019)号
物业项目名称 | 项 目 地 址 | ||||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 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物业基本概况 | |||||
服务等级及服务标准承诺 |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案 项 目 及 收 费标准 | |||||
物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物业服务企业各一份。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
内容、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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