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63/2018-112724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18-0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2-2018-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发改收费〔2018〕130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4- 11- 20 15: 36 | 浏览次数: |
浙江省台州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适当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台医[2018]26号)悉。为进一步缓解医院停车难矛盾,规范停车秩序,有效提高医院停车场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改善就医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运行成本,市场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台州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地面停车:0:00-24:00时段,5小时以内10元/次.辆,超过5小时20元/次.辆,全天最高不超过20元/次.辆,次日0:00之后重新计费;摩托车2元/次.辆。
二、地下停车:0:00-24:00时段,按每小时5元/辆收取;全天最高不超过30元/次.辆;次日0:00之后重新计费。
三、机动车进入地面或地下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四、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五、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公检法司车、行政执法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政府举办公益或调研活动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六、你院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文件规定,依法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台发改收费〔2013〕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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