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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63/2018-112724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18-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2-2018-001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发改收费〔2018〕130号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台州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 11- 20 15: 36 浏览次数:

浙江省台州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适当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台医[2018]26号)悉。为进一步缓解医院停车难矛盾,规范停车秩序,有效提高医院停车场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改善就医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运行成本,市场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台州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地面停车:000-2400时段,5小时以内10/.辆,超过5小时20/.辆,全天最高不超过20/.辆,次日0:00之后重新计费;摩托车2/.辆。

二、地下停车:000-2400时段,按每小时5/辆收取;全天最高不超过30/.辆;次日0:00之后重新计费。

三、机动车进入地面或地下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四、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五、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公检法司车、行政执法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政府举办公益或调研活动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六、你院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文件规定,依法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1881日起执行。原台发改收费〔2013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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