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668004/2024-115796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65-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农〔2024〕25号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意见(试行)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4-10-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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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农水局)、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司法局):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坚持民主管理、坚持成员受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以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为主线,堵住集体资产和收益流失的漏洞,解决集体经济合同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履约不到位等问题,逐步建立“主体清晰、程序合法、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执行有序、监管严格”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机制,促进农村资源资产等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订立、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遵循民主议定、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确权合同、征占地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合同等不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订立要求

(四)主体明确。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订立合同。

(五)要素齐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要素应当齐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等。

2.合同标的基本情况。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四至、数量(面积)、质量等。标的物为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约定现有或新建地上建筑的权属关系、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的归属,以及政府拆迁补偿后补偿款项的分配等内容。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价款或报酬。一年期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价款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期限较长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动态调整条款。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7.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

(六)价格公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公开透明确定合同标的价格,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投资入股和采购,参照同类资产市价确定基础价格,没有同类资产可以参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商定基础价格;集体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基础价格。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村级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交易。

(七)期限合理。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订立管理

(八)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订立合同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

(九)前置审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准备订立的合同初稿及相关附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进行完善,确保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查。

(十)合同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订立,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送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1份。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所订立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所订立合同须由其本人签字或按指印;若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订立合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

(十一)纠纷处置。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变更情形。对合同订立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合同,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随意篡改合同原件。承包(租)方对承包(租)资源资产进行转包(租)、转让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事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四、加强指导监管

(十三)明确职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政策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业务指导,司法所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与其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基层合法性审查工作整体水平。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及时纠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档案管理等。

(十四)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原始资料应当即时归档,装订成册,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录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管理。

(十五)制度落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台州市县乡法治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多元协审、多级联审等模式,进一步提升县乡合法性审查质效。同时要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乡镇(街道)联村干部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事项决策的指导工作;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会计监督。

(十六)责任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民主决策程序订立合同、或存在私下订立合同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为,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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