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04/2024-1157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4- 10- 17 17: 34 | 浏览次数: |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
三、起草过程
8月16日至8月21日,《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的意见。8月21日至8月29日,《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集中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正式稿。
四、主要内容
(一)谁代表村集体签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
(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有哪些要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要素应当齐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信息;2.合同标的基本情况;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价款或报酬;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7.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期限?
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哪些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订立合同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
2.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准备订立的合同初稿及相关附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进行完善,确保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五)县、乡两级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责?
1.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政策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业务指导。
2.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及时纠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违规行为。
五、适用对象或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确权合同、征占地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合同等不适用本意见。
六、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文训、潘海勇
联系电话:0576-88595101、0576-885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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