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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02/2018-96311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8-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土资发〔2018〕40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局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 01- 05 10: 54 浏览次数: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椒江区(含台州经济开发区)、黄岩区、路桥区行政区域。被征地农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社会保障,台州经济开发区原则上纳入台州市本级管理。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的,要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为持有被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

(二)测算参保指标基本参数。各地要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和户改之前16周岁以上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口后的农业人口,测算被征地村人均农用地数,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

(三)核定参保指标。参保人数核定应以被征收耕地和园地为主,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减半核定。即:最终核定参保人数=(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园地+被征收其他农用地*0.5)/人均农用地。

(四)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各地要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农户承包地中被征收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情况,确定参保农户,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由农户在家庭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各被征地行政村要合法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最终参保对象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上报乡(镇、街道)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五)规范参保指标管理。参保名额指标期限从当地国土部门核定后函告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的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优先安排本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指标,由乡(镇、街道)及时报国土部门核销。参保指标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各地要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

(六)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在2018年底以前完成“人地对应”工作,文件下发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新老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参保指标确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使用的,调剂方案须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核,经当地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地要全面清查梳理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对多核的参保指标应及时核销,对未使用的参保指标应明确使用期限,及时使用。

三、规范操作流程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国土部门根据批准时点的参保指标基本参数,依法核定参保人数,并将核定的参保人数函告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村。

(二)被征地村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按要求确定参保对象,将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镇、街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名单。审核通过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村公示七天。

(四)被征地村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复核通过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名单经过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后不得变更。

(五)参保人员名单已通过复核的村集体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在区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后的三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政府的补助标准(或社会统筹权益)按联合审核机构复核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督查,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及时梳理信访事项,积极查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通过弄虚作假、买卖手段获取的参保指标,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重要性认识,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资料;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改之前的农业人口数、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数以及被征地村户籍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根据被征地村户籍人口信息和土地承包经营信息,负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委、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本意见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局                  台州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8日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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