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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02/2014-87917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4-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4-2014-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土资发〔2014〕54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及出让审批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 01- 05 10: 3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集聚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下放权力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34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33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协议出让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范围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采矿权;

(二)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

二、审查报批流程

(一)年生产规模在100万吨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矿权设置方案报批

(1)编制。以开采区域为单元,由县(市、区)局负责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组织评审。

(2)上报。县(市、区)局应在完成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评审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正式行文上报市局。

(3)审批。经市局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并自下达批复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评审意见和方案(含文本、图、表、附件等)的电子文档和电子报盘数据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省厅。

(4)报备。省厅将批复文件、评审意见和方案(含文本、图、表、附件等)的电子文档和电子报盘数据传输至全国矿业权许可证配号服务系统,上图入库报备。

2、协议出让方式报批: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局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2)初审。经所在地县(市、区)局集体会审,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3)审查。市局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集体会审,会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集体审议采矿权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条件。通过会审的,由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将批准文件和协议出让项目公示表(见附件1)的电子文档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省厅。

集体会审一般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主持召开,矿管处、监察室、执法监察局、耕保处、规划处、计财处主要负责人及矿管处相关人员参加会审。矿管处根据会议纪要和《采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表》(附件2),拟定协议出让批复文件。由经办人网上上传,矿管处处长复核,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

(4)公示。

省厅上传有关资料至全国矿业权许可证配号服务系统,系统自动公示。市局负责公示期内的异议收集与处理,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到位的,方可实施采矿权出让交易。会审流程见附件3。

(二)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至100万吨以下的,按以下简化程序办理:

除采矿权设置方案报批程序仍与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一致外,协议出让方式市局内部会审全程通过局OA系统进行网上会审,减少审批时间。会审程序:由经办人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网上上传资料,转矿管处处长审核,再经会审人员审查,最后经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会审流程见附件4。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上述两类采矿权设置方案与协议出让可以同时申请、合并审批。报批流程见附件5,报批受理资料清单见附件6、附件7。

(三)年生产规模少于50万吨的,按以下简化程序办理:

年生产规模少于50万吨,且开挖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县域为单元合并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其他程序办理同前款简化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配套采矿权设置,开采规模总量小于20万吨的,不得设置采矿权。

三、关于市级采矿权登记的委托办理程序

参照省厅浙土资办〔2014〕113号文件,涉及市级发证的采矿权登记以委托形式下放到所在地县(市、区)局,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局提交采矿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

2、审查。经所在地县(市、区)局审查同意后,自行导出配号文件或注销备案文件。

3、配号(备案)。所在地县(市、区)局自行将配号文件或注销备案文件上传至全国矿业权许可证配号服务系统进行配号(备案)。

4、制证(拟文)。配号(备案)完成后,所在地县(市、区)局制作《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拟定《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

5、盖章。所在地县(市、区)局持《采矿申请审查表》(盖局公章)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持《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查表》(盖局公章)和《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到市局加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登记专用章。

6、归档。《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盖章后,所在地县(市、区)局负责采矿权登记资料的归档,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备案。县(市、区)局自接到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采矿登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合理布局。按照“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综合考虑论证。国省道、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从严控制新设立工程建设项目配套专供矿山。为推进采矿权设置规模化、集约化,专供矿山选址可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实行同类多项目归并设置采矿权,尽可能减少矿山数量。加强矿区范围划定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石料需求量与出让资源储量相平衡。采矿权设立程序严格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33号)要求执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行政、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局要认真做好市级登记发证的砂石土采矿登记及转让审批权下放后的承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要按规定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编制、审查,抓好监管基础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相关政策处理,保障矿山正常开发。国土资源所要全程参加采矿权选址踏勘、相关方案论证和矿区范围界桩埋设等工作。采矿权设立后,各县(市、区)局地矿科(办)要及时将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等情况告知执法监察局(科)、国土资源所,做好资料衔接,进一步完善内部协调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各地要积极推进阳光矿政建设,严格界桩和告示牌管理,采矿权告示牌须增设载明采矿权出让方式、定向供应项目、供应数量、供应详细地址等公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对新设矿山界桩埋设需结合地形地貌特征,在各相邻界桩之间增设可视、醒目的地面标志物和最低开采标高地面标志,防止越界开采行为发生。

(四)强化批后监管。各县(市、区)局地矿科(办)要建立定期督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管有力。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建立矿山巡查工作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采矿权人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同时要抓好石料用途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建立矿山开采台账、工程用料台账及相关制度,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对采矿权人的有关要求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一并写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配套采矿权实行封闭运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不得对外销售矿产品。采矿权人未能履约的,要及时收回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五)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采矿权设立、登记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和办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提供周到服务。对个别报批手续滞后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发函告知督促,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正常运行。为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采矿权选址踏勘后,各地要提请县(市、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交叉同步开展相关方案编制、审查,缩短报批周期,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附件:1.协议出让项目公示表

2. 采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表

3. 采矿权协议出让会议会审流程

4. 采矿权协议出让网上会审流程

5. 采矿权设置方案及协议出让报批流程

6. 采矿权设置方案报批受理资料清单

7. 采矿权协议出让报批受理资料清单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3日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


台土资发〔2014〕54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及出让审批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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