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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黄第3号建议答复的函

  •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 2023-09-0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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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沈王明、段臻、陈亦欣、郑雪丽、杨炯、吕志贤等7位代表:

你们在台州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高层小区高空抛物治理的建议》(黄第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城市中的人口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人口的密度也在显著提升。为有效提升城市土地利用率,城市中的高层建筑数量在不断增多,从而导致高空抛物以及坠落物伤人事件来时有发生,给社会的发展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而在减少这一事件发生概率中,除了加大对物业的管理力度以及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之外,还需在法律的层面上做好规定,促使公众更好地约束自身行为。

尽管在立法机关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的罪名列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中,但只有准确加以适用才能使高空抛物罪在实务中产生应有的作用,通过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人,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普法宣传维度,增强居民守法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发生高空抛物损害结果后,整幢楼的业主可能要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物业企业可能因违反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我局将会同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公众认清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进一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发挥社会大普法格局优势,形成国家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共同宣传拒绝高空抛物的良好氛围。公安、综合执法等单位不定期发布高空抛物违法案例,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二是结合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通过公交车车载视频、出租车灯箱广告、楼宇电视、小区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媒介,投放高空抛物相关宣传视频、标语、口号, 加大对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加快推进智安小区建设,构建安全防护体系

一方面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智安小区建设,尽快完善相关标准,在方案评审时作出安装朝天摄像头的硬性要求,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达到对高空抛物的全面监测,实现抛物自动识别、轨迹自动追溯、视频自动推送等功能,破解高空抛物调查难、取证难、追责难等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小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对于涉及小区内安全的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设施设备,在物业保修期内,其维修责任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动用住宅物业保修金维修,保修期满后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维修或加装。

三、加大防范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犯罪

我局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检查和装饰装修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时第一时间加以警示提醒,防止坠落物伤人;尤其在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期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及时通知业主将阳台的花盆、易坠落物品收回家中,消除高空坠物隐患,确保住宅小区安全。同时,按照《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高空抛物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精神,持续加大侦办力度,严厉查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办;对于情节一般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切实维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

感谢你们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