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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3-10815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3-0009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3〕3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3- 08- 11 17: 0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市关于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和“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的工作部署,有效推进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电商对市场开拓和经济复苏的积极作用,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台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电商产业生态

(一)支持电商园区建设。对新建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其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10亿元及以上(或跨境电商年出口额5亿元及以上),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电商平台和服务建设。对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等)上线运行并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业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年成交额B2C800万元(或B2B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50家以上且服务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服务营收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电商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鼓励企业开展新零售、新业态等模式创新,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创新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优秀培训机构、示范服务商、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四)支持企业做强国内电商零售。对纳统的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次年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培育。鼓励创建电商新品牌,对围绕国风国潮Z世代创建的本土电商新品牌,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近2年平均增速在20%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进入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或其他主要电商平台类目销售排行榜Top10的新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取得商标国际注册(不包含转让、变更),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商标国际注册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夯实要素保障体系

(六)支持电商人才培育。经省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培训(服务)机构,为企业电商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且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按实际培训费用(含师资邀请、场租、设备租赁等)的50%标准予以补助。每场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机构全年累计的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本地及合作的高等院校开展全日制电商人才培训和校企合作,对全年在本地电商培训实习天数30天以上、培训人员与电商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院所,按每人800元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院校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企业促共富拓市场。积极引导电商企业充分利用新电商全景呈现、引流带货、实时互动等特点,对参与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开展直播助农活动,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企业赴外地参加电商相关的各类展会。经市电商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参展企业一定资金扶持。

(八)支持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建设。对经市电商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商产业推广(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创业创新大赛、对外宣传、商协会活动等)以及认定的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大数据等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按实际费用给予具体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鼓励电商新业态发展

(九)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对从事跨境电商在线交易,通过综试区项下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对从事跨境电商在线交易,通过综试区项下模式进口,年度跨境电商进口交易额达8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进口额的2.6%给予综合成本扶持,单家企业扶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综试区项下进口额按跨境电商B2C模式进口的海关统计的结关货物货值计算。

(十一)支持企业布局集货仓。对运营使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且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分别达到1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的集货仓,分别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集货仓年度跨境链路物流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8000万元(含)的运营企业,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二)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经营满1年,且单店年度销售额(含线上线下)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进口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

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的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

(二)本政策除第(一)条、第(八)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其余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三)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四)本政策执行范围为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各县(市)参照执行。

(五)本政策未标注“美元”的,“元”均指人民币。

(六)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3年度截至发布之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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