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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3-10814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3-000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3〕3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消费和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3- 08- 11 17: 0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结合台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重点商贸企业

对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商贸企业升限纳统

对当年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企业(含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在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举办促进消费活动

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对承办市、县(市、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和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夜间经济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活动摊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 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列入省、市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创牌创优

对当年首次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五钻”“四钻”“三钻”酒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验收的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的运营主体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全国、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并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执行范围为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奖补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内依法生产经营,且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度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23〕3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消费和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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