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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3-1081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27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3- 08- 11 16: 5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防御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3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4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3.2  风险提示

3.3  风险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警

4.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3  预警信息发布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抢险救援

5.5  信息报送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宣传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7.2  灾情核查

7.3  灾后恢复

7.4  复盘评估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8.3  解释部门

9  附件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台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科学防御,保障安全

及时预报洪涝台旱灾害影响范围,认真分析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可能带来的危害,科学调度,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1.4.4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洪涝台旱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5  注重基层,网格管理

坚持防洪涝台旱灾害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全覆盖的方针;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防洪涝、台风、抗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的能力。

1.5  防御重点

(1)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和重要山塘等水利工程保安。

(2)渔船、无动力船舶、营运船舶等各类船只安全避风。

(3)海水养殖、滩涂作业、危旧房、在建建筑工地、工棚、低洼区和其他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4)流域洪水、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5)温黄平原、大田平原等沿海平原及各地城区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城镇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桥、城市隧道的防洪排涝。

(7)危化企业、粮食储库和跨海跨河桥梁保安。

(8)旅游景区、涉海休闲景点、农家乐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9)重要交通道路、通信设施畅通。

(10)避灾场所、避风港的安全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台州军分区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联系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武警台州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务集团、台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电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台州海警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负责人组成。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气象局、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含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以下简称“五停”;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以下简称“五断”)并开展应急演练,报市防指备案;监督指导本行业系统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各项防御工作;做好本行业系统涉及防汛防台有关数据的维护更新;在汛前,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防汛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在汛期,落实防汛防台应急值守,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按要求进驻市防指,参加市防指(办)组织的会商、会议、检查督查、复盘评估、工作组等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按时报送各类信息;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应对台风洪涝灾害“五停”工作和防范应对“五断”等极端情况。具体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1.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根据全市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市防指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报预警组、风险防控组、舆情信息组、抢险救灾组、后勤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其中风险防控组按风险类别下设若干个风险研判管控小组,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风险研判管控。当启动Ⅳ级、Ⅲ级响应时,市防指根据需要适时启动部分工作组,相关责任人上岗;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市防指启动全部工作组,全部责任人上岗到位。

(1)综合协调组:负责收集汇总各工作组防御应对动态信息;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会议的组织;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起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领导、上级防指汇报防御信息等。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气象局。

(2)监测预报预警组:负责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负责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洪水、城市内涝、风暴潮、海浪等开展综合分析评估,提出防御建议,为市防指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3)风险防控组:负责研究、部署、反馈省防指管控指令;负责起草、下达市防指指令;组织开展台风洪涝等灾害性天气的风险会商、研判;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风险提示、管控;统筹指导“五停”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督查指导各地落实“八张风险清单”管控措施。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副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台州海事局;成员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4)舆情信息组:负责统筹新闻、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新闻发布工作和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组织协调群众防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成员单位: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5)抢险救灾组:负责统筹组织调配各类救援力量,组织、协调、指导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下拨抢险救灾补助资金;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各地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等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副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台州支队;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水务集团、台州电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台州海警局。

(6)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成员单位值班人员、上级督查人员对接等后勤保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防汛指挥部电力、通讯及防汛组织指挥系统、平台等的运行保障、数据保障等。

组长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市大数据局、台州电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

2.2  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调度;

(3)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安全问题;

(4)组织会商本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

(5)组织、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

(6)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

(7)监督和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台州湾新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参照县(市、区)防指执行。

2.3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防汛防台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

(2)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工程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4)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5)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

(6)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

(7)统计灾情;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4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1)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防台抗旱义务,保护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决定和命令,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3.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风险排查、会商研判情况,下发风险提示单并报市防指,市防指根据综合研判结果,视情向有关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和有关单位发送综合风险提示单。

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根据监测预报发送预警响应单。各风险防控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各专业领域会商和风险研判,及时列出风险隐患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防指风险防控组。市防指风险防控组组织联合会商、综合风险研判后向有关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和有关单位发送管控指令单。

3.3  风险管控

有关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和有关县级部门根据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并报市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港航口岸和渔业、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山洪、地质灾害、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本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1  气象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共享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级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居(社区)。

4.1.2  水文监测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县级向村居(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6小时短临预警。

4.1.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24小时常规预报,县级向村居(社区)发布实时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4.1.4  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海洋预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和预警监测等工作,按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预报和灾害警报。

各级气象、海洋预报、渔业、港航、海事等部门建立健全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海洋预报部门发布海浪、风暴潮预警,同时向各类船只及海上作业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4.1.5  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各级综合执法(排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各级综合执法、气象、公安(交警)、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相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4.1.6  其他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塌方监测预警;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等监测。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

4.1.7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健全完善汛期市县两级日报制、周报制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水利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每日8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情况、海浪潮位情况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于每周五8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各级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等预警信息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县、乡级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相关负责人实施“叫应”,并报告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防指指挥、副指挥。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各专业部门发布提示信息,按规则“叫应”有关防指领导。

4.2.2  预警和响应联动

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当地的预警与采取“五停”等行动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相关预案内容。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港航口岸和渔业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组织本系统采取应急行动。各级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4.3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港航口岸和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防台(海上防台)应急响应依据市气象台预警和会商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依据实测降雨量、洪水位和会商适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依据饮水困难人数、农作物受旱面积和会商适时启动。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市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市防指。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市防指响应相衔接。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实测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不含)、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不含)、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5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全市有3个县(市、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12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过程。

(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可能影响我市,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4)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且气象预报后续降雨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达到1.5—3万人(不含)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10—30万亩(不含)。

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对我市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市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实测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不含)、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不含)、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报或实测灵江西门洪水位可达6.7—7.8米(不含)。

(2)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级别),预报在福州以北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台风紧擦我市沿海北上,将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

(3)水库、河网蓄水不足且气象预报降雨明显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达到3—5万人(不含)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30—50万亩(不含)。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实测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不含)、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报或实测灵江西门洪水位可达7.8—9.8米(不含)。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级别)或紧急警报(强热带风暴级别),预报在福建北部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市沿海北上,将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3)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且气象预报降雨显著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达到5—10万(不含)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50—80万亩(不含)。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实测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报或实测灵江西门洪水位9.8米以上。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级别),预报在浙中南沿海登陆,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

(3)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且气象预报降雨严重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80万亩。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海上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海上台风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实施海上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

(2)启动风险防控组中海域安全防控小组运作,相关人员进驻市防指,按照职责开展风险隐患动态研判管控。

(3)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至少2次报告渔船回港避风情况。

(5)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台州海事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涉海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海上防御工作。

(6)海上台风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视情启动风险防控组运作,进驻市防指按照职责开展风险隐患动态研判管控。

(5)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水利局每日8时、12时、16时报告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7)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8)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至少3次报告渔船回港避风情况。

(9)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加强值班值守,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按照市防指要求派员驻市防指值守。

(10)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抗旱相关部门每旬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每旬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2)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

(3)启动风险防控组运作,进驻市防指按照职责开展风险隐患动态研判管控。

(4)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5)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7)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8)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每日8时、13时、18时、23时报告渔船回港避风情况。

(9)市防指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单位分管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市防指。

(10)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抗旱相关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2)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4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每日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8)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其他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市防指。

(9)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0)市防指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抗旱相关部门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5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长发布电视讲话。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必要时,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根据监测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7)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10)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1)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发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2)市防指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抗旱相关部门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3)向各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指导工作。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灾害

(1)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在建工地等安全监管措施。

(3)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各级政府采取“五停”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相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6)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台风工作动态情况。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应当: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3)加强切坡建房区域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4)加强切坡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预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5)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6)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  城市内涝

(1)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加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及时预警。

(2)各级政府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3.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水利部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本级防指报告。

(2)当地政府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防指会同省水利厅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6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辖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市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由市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进行统一调配。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受灾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台州海警局组织所属民兵、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台州海事局、台州电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市防指及时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抗旱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突发灾情、险情等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遇较大以上险情灾情,特别是涉及人员死亡的,第一时间报告市防指。重要堤防、涵闸等及中型(包含)以上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指;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水利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发布重要灾险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信息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受灾害影响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市气象台不再发布台风信息,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③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解除海洋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④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3)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原则上不在夜晚降低防台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防台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避灾安置场所、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6.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指负责市级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办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负责人的培训;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负责本级成员单位有关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3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防汛防台和转移危险区群众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多个市级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4  宣传

各级防指要把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7.2  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集团、台州电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等成员单位须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7.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县级防指办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综合复盘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交办有关县级防指、有关部门限时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市防指办。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  附件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加强对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报道,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联动、指导属地做好谣言处置工作。

(3)市新闻传媒中心: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报道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警报;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负责编辑向上级汇报的图片录像资料。

(4)市大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应用数据保障;负责协助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电子政务外网和视联网的技术支持。

(5)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水毁工程等项目审查和报批;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负责全市价格监测工作,当出现灾害性天气或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时,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

(6)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做好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掌握全市无动力船舶防台风情况;协调工业企业做好灾后重建物资生产供应工作;核查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防汛防台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指导学校“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核查教育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情。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台期间社会秩序,参与执行“急、重、难、险”突击抢险任务;协助危险区域滞留人员撤离和转移,发布道路淹没预警信息;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和群众转移道路畅通,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犯罪行为;配合防汛防台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负责打击造谣、传谣行为;负责根据市防指办对防汛防台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需求开展建设和维护管理。

(9)市民政局:指导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10)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措抢险救灾市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11)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及时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地质灾害清单”,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指导做好林区防汛防台工作和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12)市建设局:监督指导危房、在建工地的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城乡危房排查巡查、加固除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本系统大型抢险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及抢险物料的登记和紧急调用;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督促指导全市房屋工地按照防汛防台规定做好“停工”管理;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中涉及在建工地、城镇危房、农村危房等管控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13)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落实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落差路段防汛防台安全措施,及时抢修公路水毁设施,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轨道、交通“停运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准备,统筹指导应急运力的储备和调用;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防汛防台准备,指导做好紧急状态下交通工程在建工地“停工”工作;负责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中涉及公路高风险地段、“两客一危”车辆、轨道交通、交通在建工程等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14)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指导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负责编制水利抗旱预案;负责长潭水库和温黄平原河网调度;组织指导流域洪水调度;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市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及时上报水利行业灾情损失情况;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小流域山洪清单”和“山塘水库河网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15)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作物的抢收抢护,保证农田排水畅通;做好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对低洼地区做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做好灾区动植物防灾防疫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推进农业保险;监督指导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上报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16)市商务局(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粮食、油、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做好市场物价稳定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大型商超等营业主体“停业”工作。

(17)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文旅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工作;重点负责A级景区、旅行社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游客安全转移和适时关闭A级景区,做好旅游团游客劝退、劝返;开展防汛防台和避灾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文旅场所“停业”工作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停课”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受伤人员心理干预工作;准备足量血液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突击队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受灾时期饮用水防疫消毒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及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统筹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安全生产清单”和“人员避险转移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20)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辖国有企业防汛防台工作,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所辖企业、物流平台等营业主体“停工”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规范和维护防汛防台期间市场秩序;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农贸市场“停业”工作;组织查处防汛防台期间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灾后食品安全的检查与监督。

(22)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食宿、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局管辖范围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场所和局下属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

(23)市国动办:负责防御自然灾害警报信号设计与管理,遇应急情况,根据市防指指令,发放防台警报信号;做好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排涝工作。

(24)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工作;负责协调既有城市道路、桥隧、排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供水企业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在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供气恢复工作;督促业主做好城区街道户外广告的防台管理工作;负责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和汛期应急排水、排涝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合同对物业小区地下公共空间进行防汛防台管理;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中涉及易涝区域、下穿立交、城市隧道、地下车库等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25)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负责协调渔船、渔港的防台避风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市渔船防台情况;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鱼排防台安全管理,参与组织海上遇险渔船、渔民的营救;负责沿海台风风暴潮、海浪的监测与预报,提供台风风暴、海浪的实时信息和预报;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提出防御建议;及时上报海水养殖、渔船等灾害损失情况;调查汇总渔业灾情;负责休闲渔船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防汛防台在线“海域安全清单”涉及本地渔船及外市籍渔船、养殖人员、鱼排、渔业休闲场所等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26)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港航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在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指导全市港口企业做好停业、水运建设工程停工的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客运航线及客船的协调工作;做好灾险情及灾害损失的上报工作;根据海事机构关于停航的通知要求,监督检查全市渡口及渡船的停航情况;及时上报港口灾害损失情况;负责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中涉及水上客运站、航道、港口码头、水运建设工程等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27)市水务集团:负责所辖水厂、供水管路安全,保障灾害性天气生活、生产正常供水;在断水情况下负责做好供水恢复工作。

(28)台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台州沿海、海上水域船舶、设施等防台抗台救助工作;督促沉船所有人打捞清除沉船;协助做好台风前期海岛航线游客出海和因台风滞留人员的撤离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负责防汛防台在线“海域安全清单”中涉及沿海货船、渡口渡船和扣押船舶、海上工程作业、海上施工船舶等清单数据维护更新。

(29)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及时提供中短期气候预测、短期短时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做好气象雷达信息的应用服务,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为防汛防台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0)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洪涝、台风期间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31)台州电业局: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工作,重点做好抗洪、抢险、排涝用电的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32)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防汛防台安全,保障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正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防台指挥联络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为防汛防台数字化建设提供支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

(33)铁塔台州分公司:负责基站、铁塔、机房等通讯基础设施防汛防台安全,保障防汛防台信息及时传递;保障防汛防台指挥联络畅通;利用通信基础设施,为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建设提供支持。

(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投保单位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指导各保险机构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洪涝台旱防范工作以减轻损失,并积极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保险业务。

(35)台州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参与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36)武警台州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官兵参与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配合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安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7)台州海警局:负责组织落实所属海警部队舰艇及官兵进行防台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指导做好本系统“扣押船舶”防台工作;协助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台政办发〔2023〕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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