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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63/2023-107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3-07-20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 07- 20 15: 54 浏览次数: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我委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邮件信函地址:台州物价大楼5楼511室;邮编:318000

●传真:88511513      

●电子邮箱:tzjggl1122 @163.com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10日—7月19日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农业水利局、园林市政环卫服务中心: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的通知》(浙水资〔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取水栓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规定的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省、市用水定额标准未覆盖或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无相关用水资料提供的非居民用户,结合城市供水能力和用户近1至3年实际(合理)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年用水额。若用(取)水定额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自来水费(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下同):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收0.6倍和1.1倍缴纳自来水费。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的水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水管突发爆裂,火灾等因素引起的超定额用水,经非居民用户按相关规定书面提出申请,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当年内实际用水量达到用水定额后实行累进加价。其中基建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为装表用水起至拆除临时基建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结束。

五、用水量核定和水费缴纳方式。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规定(含水量核定及缴纳程序等)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二)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各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城市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每年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的20%在当地城市供水企业设立单独科目,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七、部门职责。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非居民超定额用水量的核定、调整和加价水费征收管理等指导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台州市用(取)水定额及节水奖励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做好企业节水奖励管理等工作。

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做好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

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提供用水户计价水量和做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八、执行时间。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水利局、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8〕222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水利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月 日

征集调查结果:

2023年7月10日—7月19日期间,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映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或建议0条。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大力支持。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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