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0X/2023-107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3- 07- 11 14: 45 | 浏览次数: |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台州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台州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行动
检查对象。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规划环评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将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椒灵江流域,下同)内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抽查比例;加大对“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失实甚至弄虚作假等质量问题。
检查形式。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可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督促规划环评制度落实。
抽查数量。全年不少于10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对2023年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辐射、海洋工程,下同)开展复核。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抽查比例;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建材、铸造、医化、电镀、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工业涂装、生猪养殖、交通等领域、行业,下同)的抽查比例;加大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的抽查比例;加大对编制数量异常编制人员编制的报告书(表)抽查比例;加大诚信档案专项整治中问题较多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抽查比例。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评审专家是否履行技术审查责任;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复核形式。依托浙江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对每一本被检查的环评报告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专家评分表》(附表1)。
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文件抽查率达到30%。其中各分局抽查各自审批量的20%,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全市审批量的10%。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各分局。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合法合规抽查
检查对象。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检查形式。各分局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将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合法合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
检查数量。按季度开展抽查,各分局全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查率达到15%。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各分局。
四、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
检查对象。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2021及2022年已抽查过的排污许可证除外;辖区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重点核查管理类别降级问题,抽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包括排放口遗漏问题、适用标准及限值正确与否问题、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性问题等,并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督促切实做好问题整改。
检查形式。各分局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要求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并按照一企一单,填写《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表》(附表2)。
检查数量。各分局按季度开展抽查,2023年10月前完成抽查任务,实现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将常态化抽查结果公布。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各分局。
五、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检查对象。持证排污单位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
检查内容。对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抽查核查,形成一企一单,填写《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表》(附表3)。
检查形式。各分局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持证排污单位2022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
检查数量。2023年8月底前,各分局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各分局。
六、落实“双百”整改情况评估复核机制
检查对象。纳入“双百”任务质量审核的排污许可证。
检查内容。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及规范性(内容参考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章节)。
检查形式。市生态环境局围绕典型重点行业,采用大数据筛查和人工详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复核通过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综合比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性复核选取典型行业进行抽样。
检查数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市区行业分布情况抽取总数不少于10%的本年度已核查排污许可证进行评估复核,并及时向各分局反馈和公开。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检查及效果评估
检查对象。对编制报告书(表)的非辐射类项目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的检查。同时也对改革区域降级审批的登记表和零土地技改项目开展“三同时”检查。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登记)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等要求落实情况,如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需对验收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检查形式。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检查指南》,以环评审批数据库为依托健全监管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监管库和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监管库,定期对库内项目开展抽查,形成一企一单,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检查记录表》(附表4)。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开展验收效果评估。
检查数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评估的项目全年不少于100个。
牵头部门。市执法队、各分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环评、排污许可与“三同时”验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调度通报,统筹协同推进。将开展监管行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对工作开展中涉及的技术性评估内容,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二)压实工作责任。将环评、排污许可与“三同时”验收监管行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长效调度通报机制,市级生态部门统筹指导,各分局按季度报送抽查检查情况。推动规划部门、建设单位、排污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审批许可、执法部门的责任落实。
(三)加强执法保障。各分局要结合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做好此次专项监管行动,并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监管频次。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
(四)强化信息管理。通报检查结果并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强化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信息互通,及时将案件线索抄送执法部门,通报环评弄虚作假、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验先投、验收弄虚作假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五)落实帮扶引导。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排污许可与“三同时”验收管理要求,常态化做好对建设单位、环评技术单位、编制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宣传教育,从源头减少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倡导环评技术单位遵守行规行约等正面引导,践行行业诚信,树立行业标杆,推进行业自律。
附表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专家评分表
项目名称 | |||||
编制单位 | |||||
编制人员 | 编制主持人 | ||||
考核内容 | 满分 | 评分 | |||
1 | 是否执行了环评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 2.5 | |||
2 | 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同类污染源的调查是否清楚,项目选址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是否明确。 | 5 | |||
3 | 工程建设内容交待是否清楚,工程分析是否透彻,污染源强调查、分析是否准确;老污染问题是否查明,整改措施和要求是否明确。 | 7.5 | |||
4 | 环境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主要环境问题是否阐明,预测参数、结果是否正确、可信。 | 5 | |||
5 | 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恢复的有关对策、措施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10 | |||
6 |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是否清楚,总量平衡措施是否明确,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具体、明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项目无总量平衡意见的,企业是否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 | 5 | |||
7 | 公众参与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公众的不同意见作出的解释是否可信有效。 | 5 | |||
8 | 环评总结论是否明确、可信,是否对审批原则逐一作了明确的回答。 | 5 | |||
9 | 报告是否体现了该项目的特色(含环评难易程度)。 | 2.5 | |||
10 | 图表、附件是否规划、清晰,文字是否严谨、简练。 | 2.5 | |||
合 计 | 50 | ||||
注:环评报告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十项情形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在30分的基础上,发现一项扣5分,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二十七条规定中的八项情形的,发现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 |||||
主要问题表述:
|
附表2
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表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
审核部门 | 审核人员 | |||||
审核时间 | 企业填报人员 |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判定 | 存在问题或现场重点关注内容及修改建议(管理部门填报) | 质量修改情况(企业填报) | 现场核实记录(非必要) | 是否完成改正 |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是 □否 | ||||
重点问题6类 | 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 | □是 □否 | □是 □否 | |||
管理类别降级管理1 | □是 □否 | □是 □否 | ||||
遗漏主要排放口2 | □是 □否 | □是 □否 | ||||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3 | □是 □否 | □是 □否 | ||||
许可排放量错误4 | □是 □否 | □是 □否 | ||||
固废填报内容不合规5 | □是 □否 | □是 □否 | ||||
一般问题6类 | 遗漏污染因子6 | □是 □否 | □是 □否 | |||
遗漏监测因子7 | □是 □否 | □是 □否 | ||||
监测频次不合规8 | □是 □否 | □是 □否 | ||||
台账记录要求不合规9 | □是 □否 | □是 □否 | ||||
明确执行填报不合规10 | □是 □否 | □是 □否 | ||||
信息公开方式、内容不合规11 | □是 □否 | □是 □否 |
填表说明
1. 管理类别降级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工艺、产品产能等信息,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并结合《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中的附表1《清理整顿33个行业登记管理降级问题判别指南》、附表2《91个行业登记管理降级问题判别指南》进行判定。
2. 遗漏主要排放口:结合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对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结合卫星图片),确定是否遗漏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
3.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1)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2)对照行业排放标准,核对污染物因子及限值内容。(3)污染物混合排放的排放口,若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4)涉及排放速率的要求,应无遗漏。
4. 许可排放量错误:总量指标(若有)、环评批复指标(若有)以及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许可排放量计算值,两者或三者取严确定。
5. 固废填报内容不合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规范要求,是否填写合规。
6. 遗漏污染因子:依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及环评文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全面识别(包括废水、废气和无组织排放源)。
7. 遗漏监测因子:监测对象应符合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8. 监测频次不合规:监测频次应符合(不低于)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9. 台账记录要求不合规: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要求,载明台账记录要求,未遗漏监测记录信息和台账记录保存期限要求。
10. 明确执行报告填报不合规: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要求,载明执行报告上报时间和频次。
11. 信息公开方式、内容不合规: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范等要求。(注:2021年3月1日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方式、内容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不符,但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不作为问题)。
附表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表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
审核部门 | 审核人员 | 审核时间 | |||
管理类别 |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
所属行业 | |||||
审核内容 | 执行报告内容 是否填报规范 | ||||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 | □是 | □否 | |||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水污染防治设施2 | □是 | □否 | |||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3 | □是 | □否 | |||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废气/废水防治设施4 | □是 | □否 | |||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5 | □是 | □否 | |||
(正常监测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6 | □是 | □否 | |||
(正常监测时段)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7 | □是 | □否 | |||
(正常监测时段)超标率8 | □是 | □否 | |||
非正常工况/特殊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9 | □是 | □否 | |||
监测频次合规10 | □是 | □否 | |||
实际排放量11 | □是 | □否 | |||
超标排放信息12 | □是 | □否 | |||
附图附件-自行监测布点图13 | □是 | □否 | |||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14 |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主要原料用量”“能源消耗”“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全年生产负荷”“取排水”的数量或内容。
2.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药剂使用量”的内容。
3.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间”“药剂使用量”的内容。
4.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废气/废水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各排放因子浓度”的内容。
5.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排污单位未填报“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的,应在本章节小结中说明污染治理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6. (正常监测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排污单位应结合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逐项填报“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的内容。
7. (正常监测时段)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排污单位应结合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逐项填报“有效监测数据(日均值)数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的内容。
8. (正常监测时段)超标率:“超标率”应与“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内容合理对应。
9. 非正常工况/特殊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起止时间”“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的内容。
10. 监测频次合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应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要求合理对应。
11. 实际排放量:(1)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中“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合计”对应的“实际排放量”的内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应按排放口逐个填报。(2)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中“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他合计”对应的“实际排放量”的内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应按排放口逐个填报。
12. 超标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气(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的“超标时段”“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的内容,其中废气超标时段应逐个小时填报,废水超标时段应逐日填报;且超标排放信息表应和自行监测的超标监测数据统计对应,如有超标的监测数据,则此处应有超标时段污染物排放信息,并核实超标数据数量是否正确填报。
13. 附图附件-自行监测布点图:排污单位应上传“自行监测布点图”,且监测点位标注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布设位置。
14.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应上传“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完整说明数据来源、计算方法,且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的要求。(1)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手工监测数据或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计算方法计算。(2)结合排污单位上传的计算过程附件及行业技术规范,判断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注意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的计算公式不同)进行核算,且实际排放量数据应与计算附件相一致。(3)判断实际排放量是否超出许可排放量,按照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判断全厂总的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全厂总的许可排放量。
附表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检查记录表
建设项目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人员 | ||
执法证号 | ||
项目阶段 | □设计期 □施工期 □调试期 □营运期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具体情况 |
环评审批情况 | 环评文件是否报批 | |
审批单位名称 | ||
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 | ||
主体工程建设情况 | 竣工时间 | |
项目与原环评文件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变动 | ||
排污许可管理情况 | 是否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 |
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管理级别 | ||
配套环保措施落实 情况 |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 |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 ||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 ||
在线监测设置情况 | ||
环境应急措施 | ||
环保验收情况 | 是否超期未完成 | |
是否公示验收报告 | ||
验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程序符合规范 | ||
项目运行情况 | 是否存在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情况 | |
其他情况说明 | ||
检查结果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注销 □被吊销 □被撤销 □迁出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后续处理 | □停止检查,反馈至日常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违反本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后续跟踪由日常监管部门负责 □发现案件线索,初步固定相关证据后移送办案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违反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抄告相关部门 □其他: | |
被检查人 (签名或盖章) |
时间: | |
检查人员 (签名) |
时间: |
备注:项目阶段选择为“营运期”时,才需填写“环保验收情况”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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