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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98Y/2023-1071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6-30
台州市有关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热点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6-30 09: 23 浏览次数: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民政窗口工作人员经常会收到办事群众的提问,为了提高服务效率,提升群众的办事体验,我们收集整理了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在这里统一进行解答。

1.社会组织有哪几类?

民政君:

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成立社会组织分别有哪些要求呢?

民政君:

社会团体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一)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举办法人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法人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业(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有必要的场所。

备注: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基金会

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备注:需经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3.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民政君:

社会团体、基金会可以依法依规依章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4.如何区分识别社会组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民政君: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或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5.社会组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注销登记?

民政君: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根本性变化,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四)自行解散、分立、合并;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证书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6.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后剩余财产是否可以进行自由分配?

民政君:

不可以。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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