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12/2023-106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4 |
信息来源: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 发布时间: 2023- 06- 21 11: 22 |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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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巩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成果,促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2023年全市海洋伏休管理工作大局稳定,力争全市规内渔船伏季休渔“零”违规。
二、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各县(市、区)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聚焦“严执法、护资源、稳秩序”,完善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经信、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海上打、码头管、陆上查”全链条管控机制,紧盯关键区域、重点对象、重要节点,有序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为台州渔业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禁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1.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2.其他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伏休期间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4.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5.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6.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7.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1.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2.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3.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4.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四、工作安排
(一)伏休前期(4月中下旬—5月10日)
1.开展广泛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确保渔区渔民和社会公众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耳熟能详;利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和渔业(公司)实船上报两条途径,准确掌握应休渔船数据;要利用微信、电话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向所有渔船发送提醒信息,突出船籍港休渔要求,提醒渔船按时回船籍港休渔。对拖虾、刺网、笼壶、灯光围(敷)网四类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的船东船长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2.落实休渔要求。加强船舶动态管控,准确掌握未到港渔船动向,确保5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船按时到港休渔;做好回港休渔渔船的船位核实,确保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上报休渔渔船首报表;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要求,做好网具搬离封存、证书集中上交等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调整更新“定人联船”责任人,夯实监管职责。
3.强化执法打击。4月份,结合大陈洋产卵场保护区和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巡航,集中开展幼鱼及抱卵梭子蟹保护行动;全面加强海上、港口、码头执法检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菜场、饭店等市场流通环节进行检查,严打非法捕捞、销售幼鱼、抱卵梭子蟹行为和使用、携带违禁渔具行为,营造伏休管理的高压严打的氛围。
(二)伏休中期(5月10日—8月1日)
1.加强船舶管控。各地要充分发挥北斗终端定位、港口监控、电子围栏、小物标雷达、无人机等科技手段,结合定人联船、实地船位核查,加强应休渔船管控,尤其要盯牢少数异地维修保养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切实管住规内应休渔船;统一组织公务船开展伏休期间海上巡查,严打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偷捕行为;加强对钓具作业渔船管控,出海生产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时开启AIS、北斗导航系统,严禁改变作业类型捕捞;严格落实休闲渔船管理要求,严禁变相捕捞和渔获物流入市场;积极组织开展海上、滩涂违禁违规渔具清理;根据本地实际,对近三年违反伏休规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被查处渔船实施重点监管,落实指定地点休渔;紧盯配合军方、科研部门出海渔船,严格渔获物上岸管控。
2.强化陆域管控。各地要按照《台州市关于建立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单位提供销售凭证制度实施方案》(台渔振办〔2019〕20号)和《关于加强休渔期渔获物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台渔振办〔2019〕21号)有关要求,提前印制销售凭证,继续组织实施打击陆域违禁渔获物违法经营销售与运输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继续严格落实“市场监管+”和市场渔获物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购销、转载、代冻违禁渔获物行为,严格管控市场内外8种禁售品种和幼鱼,强化养殖区域巡查,严防辖区内出现规模化违禁渔获物现象。
3.做好开捕管理。做好拖虾、刺网、笼壶、灯光围(敷)网等四类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及其配套辅助船的开捕管理,重点加强拖虾、刺网等易改变作业类型渔船的检验和检查,严防“证业不符”渔船、存在安全隐患渔船以及携带违禁违规渔具渔船出海;组织公务船在全市各港口开展8月1日开捕前的封港管理,严防应休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严禁隐患整改不到位渔船“带病出海”。
(三)伏休后期(8月1日—9月16日)
加密未开捕渔船尤其是渔业辅助船的船位监控和核查频次,做好8月16日、9月16日两个节点开捕渔船的开捕前检查。渔业、海警部门要加强海上和港口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传统张网区域和大陈洋产卵场保护区巡查,重点检查拖虾、刺网、笼壶、灯光围(敷)网等四类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是否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作业类型(方式)、时限、网具数量等内容进行捕捞生产,严查“证业不符”渔船,严打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行为,严处辅助船携带违规渔具和收购违规渔获物行为;加强同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对接,及时通报违规的四类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组织开展9月16日前的封港管理,严防应休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应休渔船监管。各地要落实部门、乡镇(街道)、渔业公司等三级网格管理,落实每艘应休渔船的伏休监管“定人联船”责任人。定期核查渔船船位,实时掌握所监管的应休渔船船位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渔业主管局。严格执行船位动态监管,重点是未在船籍港休渔渔船,应休渔船在船位首报后,因进厂维修保养、防台避风、提前补给等原因需移动船位超出首报时所停泊渔港范围的,应提前1天将移泊计划告知“定人联船”责任人、上报船籍港渔业主管局,移位期间保持终端设备开机,落实全过程动态监管;因避风移位的,需在台风过后3天内归位;在船位首报的基础上,建立应休渔船动态监管表,根据应休渔船移泊报告每天更新。
(二)加强违规渔船打击。伏季休渔期间,渔业、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要强化协同,常态化开展联合巡航执法,利用小物标雷达、渔港监控等科技手段和传统情报手段,着重对涉渔“三无”船舶、改变作业类型渔船、省外偷捕渔船、擅自拆卸定位设备渔船实施精准打击;乡镇(街道)牵头会同渔业、公安、海事等部门定期开展清港行动,严打泡沫筏、橡皮艇等小型涉渔“三无”船舶;严查渔运船、养殖船从事非法捕捞行为。乡镇纳规船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坚决拆解取缔。
(三)严控渔船异地休渔。严禁跨省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回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确因修理保养等特殊情况需离开船籍港的,需经船籍港、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共同确认,明确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履行监管责任,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因历史原因,习惯停泊在椒江前所和三门洞港的部分临海渔船,仍由临海派人监管;加强对辖区港岙口的巡查,发现未经同意的异地休渔渔船,责令当事人限期回船籍港休渔,逾期不回的,强制移位至适当地点集中看管并保管相关证书,同时抄告省总队。
(四)加强伏休期作业船只安全管理。对仍在海上作业的钓具渔船和休闲渔船要加强管理,实施进出港动态干预,确保船只安全。休闲渔船要遵守运营时间规定,配备足够船员,严防驾驶台无人值守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五)加强行政许可工作。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下同)应集中到县级渔业主管局或其下属派出机构统一保管,各地应在各开捕节点前的一定时间内(第一个节点25天内,第二、三个节点10天内)办理开捕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各地渔业执法机构要将未结案的渔船名录抄报行政审批部门,未结案前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各地要仔细梳理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过期渔船名单,严厉打击脱审渔船出海生产行为。渔船捕捞许可证未年审或年审不通过出海捕捞或从事捕捞辅助活动被查实的,以无证捕捞依法处理。船检、行政审批部门要关注新造船许可进度,在开捕前及时向执法、指挥中心通报具备航行能力但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渔船名单,严防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渔船出海生产。各地要扎实做好伏休期间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四种作业类型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专项特许工作。
(六)加强陆域管控。充分利用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渔获物上岸的主要港口、码头的监管;实施钓具作业渔获物定点渔港上岸、定点投售、定点供油供冰、凭渔业部门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销售等监督检查制度;鱼粉厂、无合法服务对象的制冰厂、无合法服务对象的渔业油供船的经营活动一律停止;实施冷库存量备案制度,凡7月末存量增加的,必须提供可核查、可追溯的合法来源证明;大中型市场实施“市场监管+ ”,落实驻场巡查制度。
(七)严控渔船改变作业类型(方式)。一是严格船舶检验,重点核查刺网、拖虾、围(敷)网渔船有无拖网和张网生产特征;二是严格开捕节点渔船出港检查,不符合许可作业特征的渔船,由船籍港渔业主管局逐艘登记在册,逐级上报,并一律责令停港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出海生产;三是严格生产动态监管,发挥“浙渔安”系统作用,通过航行轨迹、航速分析,发现有改变作业类型(方式)嫌疑的,一律责令回港接受调查;四是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海上突击巡查,严厉打击改变作业类型(方式)提前出海生产作业行为。
(八)加大违规渔船惩治力度。对违反伏休规定并查实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扣减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取消特许捕捞资格;对擅离休渔船位但无法查实违法行为的,按照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记录1次,扣减相应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作出没收渔船处罚的,一律抄告许可机关吊销捕捞许可证;注重行刑衔接,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险作业罪案件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九)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各地要将海洋伏休宣传扩大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渔民以及批发零售市场和供油供冰单位。通过告知书、承诺书等形式让渔区群众熟悉伏休制度,知道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拓展群众参与平台,畅通“967201”“12345”等群众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伏休的良好氛围。
(十)强化督查通报。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伏休管理工作情况的督查,不定期组织开展应休渔船船位抽查,及时统计汇总各地被查获的伏休违规渔船,不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晾晒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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