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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35/2023-105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4-06
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4-06 11: 22 浏览次数: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51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6楼市司法局立法处

邮政编码:318000

电子邮箱:tzfzb88511629@126.com

传真:0576-88510397

联系电话:0576-88511629

 

    附件: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司法局     

                                  202346    


附件

 

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促进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助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共富工坊,是指依托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党建联建机制,综合集成各方政策、资源、力量,引导企业把适合的生产加工环节布局到农村,或结合发展乡村旅游、康养医疗、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利用农村党群服务阵地、闲置房屋土地等创办的创业就业平台。

条【基本原则】 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建统领整体智治,坚持多产互促、城乡互补,坚持强村富民导向和农民增收、企业增效、集体增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条【党建引领】 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以党建联建为抓手,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各级党组织在共富工坊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工作体系。

条【形式类型 鼓励和支持以下各类型共富工坊的建设和发展:

(一)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或房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业的来料加工共富工坊。

(二)企业定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较为稳定用工关系的定向招工式共富工坊。

(三)各类电商企业、直播平台与村党组织、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合作,通过网络主播带货、开设网店等方式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四)在村庄发展文化创意、休闲观光、乡村民宿、农事体验、农俗传播等业态的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

(五)推动企业与合作社等深度合作,进行统一加工、包装、销售,打造农业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的品牌带动式共富工坊。

(六)依托农业科研院所或农业龙头企业,帮助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产技能,增强农民致富创富能力的产业赋能式共富工坊。

条【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富工坊工作的领导,将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发展规划。

组织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是共富工坊牵头部门,负责共富工坊工作的统筹协调。

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是共富工坊工作主管单位,分别按照市、县(市、区)确定的职责分工推动共富工坊工作落实。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共富工坊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按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共富工坊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条【基层组织职能】 村民委员会及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供销社等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群众工作优势,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共富工坊建设。

第八条【共富工坊义务】 共富工坊应当优先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按约定结算发放劳务报酬,提供就业培训,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条【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共富工坊

)工坊组织者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依法纳税、信誉度高、乐于社会公益事业市场主体或村级组织

)在促进农民就业、开发农村资源、打造产业品牌、发展农村电商、研发农业技术、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在认定周期内带动五名以上农民就业。

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单位可根据本省、市制定的共富工坊标准规范,结合本规定,细化落实共富工坊的认定条件。

第十条【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共富工坊:(一)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或场地建设为工坊的;

(二)从事涉氨制冷、喷涂、涉爆粉尘、电焊动火、使用危化品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高危作业的;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需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偷排“三废”的;

(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七)雇佣无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行业的;

(八)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九)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社会风险的情形。

十一条【认定程序】 乡镇街道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共富工坊初审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县(市、区)牵头部门

县(市、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主管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共富工坊认定向市级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条【考核监督】 县(市、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主管单位制定和完善共富工坊的考核制度,结合星级评定工作,对共富工坊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级牵头部门

第十条【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依托现有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建立健全共富工坊综合服务体系,提供工坊咨询、运行、展销、培训等服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共富工坊建设,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第十条【人才赋能】 市、区)、乡镇(街道)应当依托乡村振兴学院、技能培训学校、掌上学堂等平台,开展共富工坊建设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农民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数字赋能】 共富工坊建设应当依托数字化应用,着力构建数字赋能智控体系,推动村企资源精准匹配,用工需求、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运行管理问题进行预警提醒,不断提升共富工坊运行效能。

第十条【风险防控】 共富工坊应当细化落实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隐患、环境污染等各项风险防控要求,建立共富工坊建设风险防控机制。

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农民申请,开展共富工坊劳务纠纷调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条【宣传推广】 牵头部门会同相关主管单位做好共富工坊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总结提炼特色做法,加大典型案例、先进经验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农户共建共富工坊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政策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认定程序和备案管理的共富工坊提供下列政策支持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共富工坊建设。

(二)安排共富工坊专项资金,用于工坊建设、场地租赁、人员培训、设备购置、交通运输、标准化生产和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等奖补及扶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共富工坊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及优惠措施支持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共富工坊意外伤害商业险种。

(五)鼓励和引导共富工坊产品产销对接。

(六)鼓励和引导村集体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和闲置资产开展共富工坊建设。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条【退出机制 共富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共富工坊牵头部门会同相关主管单位撤销共富工坊认定: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共富工坊认定的;

(二)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标准,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在考核周期内带动五名以上农民就业;

)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六)逾期支付劳务约定报酬三个月以上的;

)其他应当取消共富工坊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转致】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条【发布及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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