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3-1058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23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3- 04- 28 16: 33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2.2 运营单位及职责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解除
3.5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及升级
4.2 响应措施
4.3 扩大应急支援范围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降级或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信息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学习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奖惩
7.5 预案修订
7.6 预案报备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建立完善的运营突发事件保障方案,确保科学、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7号)、《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备设施故障、损毁,隧道内塌方、涌水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处置原则,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具体负责,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条块结合、上下协调联动和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
1.4.3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加强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做好日常的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及宣传教育工作,高效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1.4.4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依据法律法规,强化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2)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2)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组成。
2.1 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2.1.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市交投集团董事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投集团、市气象局、台州电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通信发展办、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浙江总队台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其他市级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署。
(2)统一领导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3)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检查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6)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和驻台部队的支援。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监督;指导市交投集团、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协调、指导运营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依照项目审批规定和职责权限,负责做好重大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批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生产供应工作;承担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指导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治安保卫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协调、指导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8)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9)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指导做好事件现场周边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和环境恢复等工作;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10)市建设局:协调、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
(11)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现场人员、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牵头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牵头制定和修订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牵头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2)市水利局: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监测、应急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及时提供事发地附近有关水文情况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
(1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4)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运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协调消防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6)市综合执法局: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7)市交投集团:协调配合运营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协调抢险人员、物资、装备等;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
(18)市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发区域的气象技术支持。
(19)台州电业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中电力应急保障工作,恢复供区损毁的电力设施。
(20)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频率。
(21)市通信发展办: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通信设施;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2)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和市政府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23)武警浙江总队台州支队:根据武警部队“三种情况第一时间到现场”要求和市政府要求,组织支队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秩序,开展搜救、疏散、转移群众和搜查、抓捕犯罪分子等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营救、事故现场防化洗消等工作。
(25)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运营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和评估。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跨城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运营突发事件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者事发地所在政府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2.1.5 专家组及职责
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承担重要信息研判、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技术支撑,辅助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加事件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2.2 运营单位及职责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时,应当立即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乘客转运等先期处置工作,明确应急支援需求;及时发布轨道车辆运营调整信息,降低运营突发事件对公众出行的影响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区域内轨道运营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线路、轨道、桥梁、地下与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涉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向运营单位报备施工信息并在落实科学监测措施的前提下施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途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信息,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早期评估,并视情组织专家咨询和有关部门会商。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难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市政府依法处理。
3.2 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运行系统故障、突发大客流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公共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3.3.1 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3.3.2 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3 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 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危害程度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度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相邻设区市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告相邻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及升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汇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指令、信息,并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运营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汇报;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1.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汇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指令、信息,并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运营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运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汇报;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1.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汇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运营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指令、信息,并随时向省政府报告先期应急工作情况。一旦省级指挥部成立,市指挥部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4.1.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大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汇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运行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指令、信息,并随时向省政府报告先期应急工作情况。一旦省级指挥部成立,市指挥部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4.1.5 响应升级
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应当提高响应等级。当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或者级别提高时,应当及时升级响应等级。
4.2 响应措施
4.2.1 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 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2.3 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 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事发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2.6 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4.2.7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扩大应急支援范围
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指挥部立即指挥、调用全市各地、各单位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协调驻台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应急处置。
当市内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能有效控制事件趋势,市政府迅速报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应急力量、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方面支援。
4.4 信息发布
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依法;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省、市两级发布。其中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5 响应降级或终止
在应急处置结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因素已经基本消除时,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建议,报省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正常秩序。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资料,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国家、省级相关应急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或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牵头组织调查。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或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牵头组织调查。
5.3 应急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综合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工作。建立以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运营单位为主的综合救援和应急处置队伍。根据需要,鼓励和动员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处置。
6.2 装备物资保障
市政府和运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市级有关部门视情配置必要的器材装备,提高综合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支持轨道设施、设备、材料的生产、销售等企业提供社会化储备和保障。
6.3 信息通信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各有关单位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运营单位互联互通、应急信息共享、统一高效的通信保障平台,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市通信发展办协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包括交通管理和运输工具调用保障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和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商请武警浙江总队台州支队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6.7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落实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运营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运营突发事件处置、日常监管、物资储备和演练。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帮助。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交通运输局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加强预案宣传教育的监督。运营单位要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
7.2 学习培训
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运营单位做好预案的相关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特别是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技能。运营单位要加强预案培训工作的落实,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相关经费。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培训1次。
7.3 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同形式的运营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7.4 奖惩
对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运行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负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6 预案报备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预案,应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备案。运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Ⅳ级响应流程图
Ⅲ级响应流程图
Ⅱ级响应流程图
Ⅰ级响应流程图
台政办发〔2023〕1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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