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821/2016-113083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6-0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34-201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安监管〔2016〕5号 |
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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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监管〔2016〕5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93号)精神,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定依法依规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实施部门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受托方)。 二、委托审批事项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3、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外的改、扩建项目和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加油站新建项目)的安全审查。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第二类生产、经营企业,第三类生产企业)。 三、委托方式 市安监局委托下放受托方实施。受托方以市安监局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市安监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受托方不能将受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 委托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整改确认和审批结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方直接实施。受托方以市安监局名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加盖“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XXX)”(XXX为县(市、区)名,如椒江区)。印章由受托方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专门用于委托下放事项的审批用章,不能挪作他用。同时,要做好印章登记,载明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承办人。受托方应当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结果,以便捷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已办结的委托审批事项。委托审批事项网上审批要求统一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接受监察部门监督。企业书面申请资料及审批档案由受托方存档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做好承接准备工作。受托方应当配备与委托审批事项要求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装备,落实具备专业知识的审批人员,建立专家经费保障机制。受托方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将委托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网上填写要求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办事窗口公布。现场核查专家原则上在省、市级专家库内选聘。 (二)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受托方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和工作职责。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办理委托审批事项,不得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委托审批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信访、投诉等事宜,由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涉及委托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被撤销或败诉等过错的工作考核,将纳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中。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托方应将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建立监督检查基础档案、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作为企业行政审批的参考依据。应加大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报告等安全技术报告合规性、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重大疏漏、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效做好配套衔接工作。各地要加强业务学习,确保委托审批事项“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市安监局对委托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具备受委托条件的,取消委托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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