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86/2023-1104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 发布时间: 2023- 12- 21 16: 14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
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中心: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调剂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共享共用,节约政府行政成本,经研究制定《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8日
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勤俭办一切事业”精神和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需财政资金保障的临时机构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闲置、超标配置的实物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按规定可供集中保管的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储、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公物仓包括以实体仓库为主体的实体公物仓和以资产调剂工作信息化平台为主体的虚拟公物仓等;全部库存资产纳入公物仓平台一张网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拟配置的资产应优先调剂使用公物仓库存资产,如公物仓无可供调剂的,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应具备以下功能:
1.资产调剂功能。具备跨部门、跨行政层级调剂使用资产的功能;
2.资产共享功能。具备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共享共用办公设备等资产的功能;
3.资产保障功能。具备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应急保障等活动提供临时性资产供给保障的功能,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购买或租赁等方式予以保障;
4.资产处置功能。具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接收、保管、调剂、处置等功能。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开展对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授权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同意处置的资产统一管理、统一收储、统一调剂、统一处置以及公物仓资产共享共用、调剂(借用)、捐赠、处置等的审批;及时将公物仓库存情况和使用情况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级公物仓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超标准配置资产、闲置资产的集中上缴;批准处置资产的整理、移交;申请调剂(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审核、日常管理、归还;调剂的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本部门的实体仓,并纳入本级公物仓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共享共用。
第二章 实体仓建设
第六条 实体公物仓应优先利用集中办公点周边现有闲置场地建设,根据资产类型,分别设置相对独立的库区;并配置安全监控等设备设施,确保安全。
第七条 实体公物仓宜采用识别标签、资产码等技术管理手段,确保管理方便快捷,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章 虚拟仓建设
第八条 虚拟公物仓宜借助数字系统进行管理,入仓、管理、出仓等各项手续全程线上办理;宜与资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通过信息安全等级测评。
第九条 虚拟公物仓信息系统应具备调剂管理、共享共用、信息发布、资产处置等基本功能;宜建立数据交互平台,依据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进行汇聚采集、整合处理及共享交换。
第四章 公物仓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拟入仓资产进行清点、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资产现状分类纳入实体仓,并向资产移交单位出具相关单据。审核不通过的,资产退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核通过的相关单据,办理资产交接和出仓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和资产配置标准,在信息平台选择资产,向公物仓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调剂(借用)申请;公物仓管理部门在信息平台上履行审核程序。跨层级、跨区域调剂(借用)的由本级公物仓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使用公物仓资产1年以上的属于调剂,1年以下(含1年)的属于借用。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用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四条 调剂(借用)捐赠办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管理平台向公物仓管理部门提出调剂(借用)、捐赠申请,说明用途、时限和申请物资品目、数量等;调剂(借用)、捐赠业务实行线上办理;
(二)受理调剂(借用)、捐赠申请后,由公物仓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与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目调整;
(四)调剂(借用)的资产,应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清点造册,全部归还本级公物仓,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内按照调剂(借用)程序办理续调(借)手续。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物仓正常运行,人为原因损坏或遗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 公物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障信息安全,公物仓信息平台账户实行授权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向公物仓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公物仓信息平台。公物仓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授权开通公物仓管理平台账号。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物仓信息平台使用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各级信息平台账户管理员应为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在编在岗人员,做好公物仓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及时更新、发布可调剂资产信息;管理员发生变更的,应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应做好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纳入公物仓资产有账面原值的,按照账面原值入账;无相关凭证的,按评估值或名义价值入账。
第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定期盘点查验、及时维护,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实物资产的数量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工作,具体流程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报废、报损、拍卖等。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的基本范围:
(一)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二)按照规定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
(三)达到使用年限无维修价值或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四)不易存储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五)存在安全隐患或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完善机制、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与运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