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04/2023-1103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3- 12- 18 10: 01 | 浏览次数: |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提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修订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文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申报、认定、监测、附则等内容。
1、申报条件。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认定程序。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抽查)、综合评审等,提出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4、监测要求。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一般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四、其他
1.解读机关: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解读处室:乡村产业发展处
3.联系人:梁健
4.联系电话:0576-88601098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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