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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389/2023-109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3-11-13
台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台州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3- 11- 14 15: 5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台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台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台州市近期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暂行标准》(台市委办发〔2015〕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的公务来访以及公务外出的接待行为。包括接待来访,考察研究、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数据质量核查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秉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严格标准和有利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局机关有关处室(中心)负责接待具体的业务工作;局财务人员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公务来访

 

第五条  为做好统筹协调,实行公务来访预约制度,未提前预约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原则上数据生产期间市统计局不接受县(市、区)党政领导和统计局人员来访。

第六条  提倡各县(市、区)统计机构通过公文、电话、信函等渠道沟通工作。确需到市统计局面谈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市统计局预约,填报《公务来访预约单》(见附件1),说明来访事由、来访人员、主要行程等事宜,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各处室(中心)应建立健全预约审批和来访登记制度。个各处室(中心)将预约单(函)提交到局办公室文书,再由文书对来访预约单(函)进行登记后上传到OA,局办公室负责人拟办接待意见,需局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公务日程安排并请示局领导本人同意后,予以安排,并向预约单位反馈来访日程安排;来访预约有关处室(中心)的,由办公室转处室(中心)对接办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分工

(一)接待对象为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局领导的公务人员,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

(二)接待对象为省局处级及以下、兄弟市级局、县(市、区)统计局的公务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来访预约单发至市统计局办公室审核,由业务对口处室(中心)提出接待用餐方案,报局办公室审批后予以落实。

第九条  接待相关保障

(一)接送站安排。国家统计局领导、省统计局局领导来访,由办公室统筹活动安排;省局处级及以下、兄弟市级局、县(市、区)统计局领导来访,由相关处室(中心)负责接、送站;其他需要接、送站的人员一般由对口处室(中心)负责。

(二)用车保障。国家统计局领导、省统计局局领导来访,由办公室落实车辆予以保障。

(三)住宿保障。除接待对象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安排政府规定的定点饭店住宿。

(四)人员陪同。公务接待活动应坚持“陪同从简”、“谁主管谁陪同”的原则,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十条  用餐规定

(一)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形式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10人并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接待用餐标准:厅级人员桌餐195元/人/餐、自助餐135元/人/餐;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桌餐145元/人/餐、自助餐115元/人/餐。如接待费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经办人个人承担。

除一次工作餐外的日常用餐,原则上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处室(中心)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标准支付餐费,凭票据回单位报销。

(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就餐规定。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禁止提供各类烟酒。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政府公务接待指定饭店。严禁安排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

(四)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五)财政等部门若用餐有另行或新增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对口处室(中心)收到公务接待公函后,根据来函内容和相关工作要求,填写《台州市统计局公务用餐接待审批单》(见附件2)并附公函,经局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相关处室(中心)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用餐及陪餐人员。

第十二条  报销程序

(一)接待费实行一餐一报。报销时应附原始凭证,具体包括:用餐正式发票、就餐清单、公务接待公函、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公务接待报销清单等相关原始单据,公务卡结算时还需附上公务卡消费凭据。除一次工作餐外的其他用餐,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标准支付餐费,凭票据回单位报销。

(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即时结清,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公务外出

 

第十三条  公务外出(包括到市内各县(市、区))实行审批制。局领导出差由局长批准;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外出前要在浙政的钉浙里报平台申请报备。

第十四条  公务外出需相关单位接待的,须事先以市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函(见附件3),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事宜。

第十五条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台财行发〔2017〕58号),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自行支付住宿费用。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食宿,按照会议、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不组织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变相旅游。不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企业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接待费由局办公室按季统计汇总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局派驻纪检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执纪监督,加大对公务接待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

 

附件:1.公务来访预约单

2.台州市统计局公务用餐接待审批单

3.公务接待函


附件1

公务来访预约单

预约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访

请写明来访具体事由、见何人或何处室(中心)

 

 

 

拟来访时间

       (上午:  下午:   

访

  

 

    



















是否需要

安排住宿


单人间

(间数)


标准间

(间数)


局办公室意见


相关处室(中心)意见


附件2

台州市统计局公务用餐接待审批单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来客单位


来客人数


接待事由


接待日期

  

 

□ □ □

接待标准

/人

安排地点


接待金额

陪客人员


陪客领导


 

 

 

办公室意见


业务分管

领导意见


财务分管

领导意见


实际金额


说明:接待标准按对象级别定,接待用餐标准:厅级人员桌餐195元/人/餐、自助餐135元/人/餐;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桌餐145元/人/餐、自助餐115元/人/餐。接待金额为接待预算总金额;陪客人员和陪客领导写上具体姓名。

附件3

公务接待函

 

XXXX(接待单位)

台州市统计局       (外出主要人员姓名、职务)等   人拟于          日至      日赴你单位                

                     (外出事由),请予接待。

请严格按照台州市统计局党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相关规定,规范做好接待工作。

 

附:行程安排及随行人员名单

 

 关于印发《台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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