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50/2023-100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3- 01- 11 17: 17 | 浏览次数: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季工;
联系电话:0576-88517813;
传真:0576-88517630;
电子邮箱:zfbzc88517813@163.com;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台州市建设大楼637房间。
附件:1.台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
附件1:台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准入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一)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户籍(不含户口迁入台州市区的学生)或者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项目所在区域无现有住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3.主申请人在项目所在区(指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或者台州湾新区,下同)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台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上述主要条件中,无现有住房的项目所在区域,其具体范围由项目运营管理主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公布;项目所在区的用人单位,指在项目所在区设立登记或者工商注册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项目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项目运营管理主体确定并公布。人才公寓等人才专项用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其准入条件由人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3.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4.仍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5.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项目运营管理主体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准入标准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设置保障对象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设置其他条件的,应当报项目所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予以公布。
(二)其他主体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主体自行确定。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二)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等其他重点发展城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公布执行。
附件2: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规定,具体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台州市区由市政府定期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明确,要指导项目运营管理主体合理设置准入条件,或不设置具体准入门槛,面向所有的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为保证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能够顺利投入运营,有必要制定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一)《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
(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的保障对象。
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二)具体准入条件。
按照投资或者持有主体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准入条件。包括3方面:
(1)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户籍(不含户口迁入台州市区的学生)或者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项目所在区域无现有住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3)主申请人在项目所在区(指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或者台州湾新区,下同)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台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上述主要条件中,无现有住房的项目所在区域,其具体范围由项目运营管理主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公布;项目所在区的用人单位,指在项目所在区设立登记或者工商注册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项目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项目运营管理主体确定并公布。人才公寓等人才专项用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其准入条件由人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2.排除条件。包括5方面:
(1)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3)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4)仍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5)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上述5类对象不得申请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授权条件。项目运营管理主体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准入标准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设置保障对象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设置其他条件的,应当报项目所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予以公布。
第二类,其他主体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主体自行确定。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主要包括施行时间和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等其他重点发展城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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