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290/2022-101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 2022- 09- 07 16: 49 | 浏览次数: |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推进收费方式改革,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我局起草了《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台州市星云路218号 联系电话:18806767817
邮箱:411404259@QQ.COM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5日
附件1: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2: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主要依据
1、《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台州市发展改革委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1]286号)。
二、起草经过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省发改委、省垃圾分类办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开展赴杭州学习、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等程序,制订了《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1]286号),之后,我局着手起草《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并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和2021年2月26日,召开了市区环卫行业领导和专家讨论,几经修改形成本次的《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解释
(一)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收费的性质及收费的执收单位。
1、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实行谁处理谁收费、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
2、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执收单位。实行谁负责生活垃圾清扫谁执收原则。一是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及商铺,职责由各区级环卫机构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处理,因此由各区环卫管理机构执收;二是建成区内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清扫保洁、由环卫机构处理,因此由各物业公司统一执收,并将垃圾清运费和垃圾处理费交当地环卫机构;三是城中村、无物业管理的小区,职责由当地街道负责清扫保洁、由环卫机构处理,因此由各街道统一执收,并将垃圾清运费和垃圾处理费交当地环卫机构。
(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垃圾的计量标准及计算方法,体现多产生多付费原则。
1、计重标准。因现状未实行计重收费,因此学习杭州等地的先进经验,采用按桶换算的方式,生活垃圾每吨换算为 10 桶(240L 桶),其他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
2、生活垃圾超量收费。根据省分类办实行生活垃圾“零增长”要求,对于多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超量加价。
3、混合垃圾加价。对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执收单位可以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是规范收费的行为及对收费的监管。一是规范了收费行为的规范性操作;二是方便收费的行为,提高收费率;三是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是执收标准较低。相对于地方政府每年支出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用,本次发布的收费标准较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群众的低碳环保意识;二是生活垃圾收费不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垃圾,需在今后的工作中出台相对应的政策。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反馈:
2022年9月7日至10月8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以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或建议0条。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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