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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12/2022-102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成文日期: 2022-09-20
台州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发布时间: 2022-09-20 17: 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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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地方应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4 事件分级

4.1  一般 (Ⅳ级)事件

4.2  较大(Ⅲ级)事件

4.3  重大(Ⅱ级)事件

4.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5 应急响应行动

5.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6.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6.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6.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6.4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6.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6.6  应急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组织与队伍保障

7.3  物资和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善后工作

8.1  减灾救灾

8.2  救济救助

8.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8.4  渔业生产

9 奖励和责任追究

9.1  表彰和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有关说明

10.3  名词术语解释

10.4  解释部门 

10.5  实施时间


台州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台风引起风暴潮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按《台州市防汛防台防旱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沿海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决策果断。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危害和影响。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各地方应急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台州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市海指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海指)领导下,负责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海指组成

市海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海指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台州日报社、台州广电总台、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台州军分区战备处、武警台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海警局、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台州电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市海指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市海指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启动和终止市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分工,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应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省海指上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2.2  办事机构

市海指办公室下设5个具体办事机构,即综合协调处、监测预报处、抢险救灾处、宣传报道处、后勤保障处,由市海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市海指办事机构实体运作,责任人进驻市海指办公室上岗;当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时,市海指办事机构部分组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驻市海指办公室。

2.2.1 综合协调处

组长单位: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灾害信息;协调解决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2.2.2 监测预报处

组长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期间,气象、水雨情、地质灾害、海洋地震、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公众预警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2.3 抢险救灾处

(1)沿海船只避风组

组长单位:台州海事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局、台州海警局;

主要职责:负责海上船只、港区船只、水上无动力船只的避风管理,以及船只遇险救援,协助地方做好船上人员保安和应急撤离,协助地方做好海水养殖户的安全转移。

(2)人员避险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协助地方做好危险区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生活;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影响区域、A级旅游景区、农家乐等动态,按照预案随时启动巡查、预警、人员转移程序。 

(3)城市防涝组

组长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排涝工作,指导市区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高杆灯、物业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安全管理;协助地方做好低洼区、地下设施与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应急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指导危房防风安全措施。

(4)突击抢险组

组长单位:台州军分区战备处;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台州支队;

主要职责:全面做好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准备,遇有突发灾情,迅速集结抢险队伍随时待命,执行“急、重、难、险”的突击任务。

(5)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指导。

(6)特种抢险组

组长单位: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集团;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期间,能源、医药、化工、供水等特种行业的应急抢险任务。

2.2.4 宣传报道处

(1)新闻发布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 市委办、市府办、台州日报社、台州广电总台;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媒体协调和接待;协助发布灾情、险情等预警信息;编辑海洋灾害录像专辑。

(2)舆情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保障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灾正面宣传。

2.2.5 后勤保障处

(1)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灾期间道路畅通的保障,负责落实市海指组织的抢险救援、抢险救灾物资运送等车辆保障等。

(2)救灾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动用的准备工作,下达救灾物资的调拨、动用指令;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

(3)电力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台州电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

成员单位: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电力系统、会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监视系统等组织指挥系统的保障。其他市海指成员单位:按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在本单位组织海洋灾害应急准备,随时接受市海指的命令。

2.3  地方应急机构

各沿海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救灾工作。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气象、水利、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暴雨、洪水、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灾害的观测、监测、预测工作,不断完善观测、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开展观测、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各级气象、水利、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地震部门加强风暴潮、海浪、沿海地质灾害、海洋地震的观测、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市海指提供风暴潮、海浪、气象的实时观测资料、预报预警信息及沿海地质灾害和海洋地震观测资料。

全市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全海域赤潮监视监测。全市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洋监测队伍和志愿者等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同级海洋防灾减灾主管部门报告。海洋防灾减灾主管部门组织海洋环境监测力量实施现场监测,确认赤潮发生信息,一旦发现有毒赤潮,立即组织开展藻类、贝类、鱼类毒素检测和赤潮应急跟踪监测,进行赤潮灾害分析预测,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预测信息。

各级海洋防灾减灾主管部门加强对当地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灾害的预测预报,并将观测、监测和预测预报结果及时报送同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海洋灾害时,当地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海洋灾害时,各级海洋观测预报机构加密预警,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4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应急事件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  一般 (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 (Ⅳ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黄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市沿岸海啸达到信息发布级别;

(4)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4.2  较大 (Ⅲ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橙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海域海啸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面积200—500(不含)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4.3  重大 (Ⅱ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红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市沿岸海域海啸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4)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面积500—1000平方公里(不含)的有毒赤潮。

4.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和海域同时达到风暴潮和海浪红色预警级别;

(2)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市沿岸海域海啸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毒赤潮。

5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对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灾害,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海洋灾害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灾救灾工作的指导,参考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结果,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海洋灾害防灾救灾信息报告市海指指挥长,必要时,上报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海指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

(2)海洋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应对措施。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部署防灾救灾相关工作,及时将防灾救灾情况上报市海指。

(3)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气象、水利、地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电力、建设、海事、旅游、农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5.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海指相关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沿海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参考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结果,提出防灾救灾工作意见。市海指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海洋灾害的发展变化,做好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接收、报送海洋灾害警报。加强对各地防灾救灾工作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防灾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灾救灾信息报告市海指,并上报省海指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海指各成员单位。

(2)海洋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救灾情况上报市海指。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气象、水利、地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电力、建设、海事、旅游、农业等单位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5.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海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沿海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参考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结果,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将有关灾害情况上报省海指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海指各成员单位。

(2)市海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灾害的发展变化,做好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接收、报送灾害警报,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灾害发生地进行技术指导,向社会通报灾害情况。市海指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3)海洋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抗灾救灾;及时将防灾救灾情况上报市海指。

5.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海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沿海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海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分析海洋灾害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参考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结果,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市海指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联系协调台州军分区和武警部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市海指向省海指部和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防灾救灾工作。

(2)市海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灾害的发展变化,做好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接收、报送灾害警报,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灾害发生地加强技术指导;及时掌握灾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市海指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并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3)海洋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必要时,由党委、政府部署有关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抗灾救灾。及时将防灾救灾情况上报市海指。

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6.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 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严密监视风暴潮、海浪灾害发展动向。气象、水利、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等单位及时发布预警报, 将最新消息报送市海指。

(2)可能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群众提前安全转移。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防灾 措施及防灾知识。

(4)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海上作业渔船、养殖鱼排、渔港等渔业设施及人员安全,必要时组织渔船回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

(5)电力、通信部门组织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

(6)海浪灾害导致人员或船只遇险时,台州海事局立即组织、指挥和协调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7)市水利局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危险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灾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8)台州军分区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9)市海指视情协调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赤潮高发期应加强应急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将赤潮灾害消息报送市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及时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送市海指,并通报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Ⅰ级响应期间,每日报送1次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Ⅱ级响应期间,每2日报送1次;Ⅲ级响应期间,每3日报送1次;Ⅳ级响应期间,每4日报送1次。

(3)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适时播发赤潮情况通报、防灾措施及防治知识。

(4)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自救,指导、督促当地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巡航监督。

(5)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地加强对赤潮发生地(包括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质量检测,开展赤潮毒素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赤潮毒素超标食品,立即依法封存并作相应处理。

(6)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涉海A级旅游景区,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

(7)市卫生健康委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后,立即汇总相关监测结果和情况报告,协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尽快救治健康受损人员;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海啸警报,结合我市沿岸实时水文气象、沿海山体滑坡和崩塌、海洋地震等监测信息,分析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市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可能受海啸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应急部署:沿海养殖人员和渔船安全转移;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做好人员撤离;沿海相关地区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督促沿海核电厂、石油石化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5)台州军分区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根据指令迅速赶赴现场。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6)市海指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4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1)海洋灾害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1小时内上报。市海指接到海洋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省海指部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2)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逐级做好海洋灾害损失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各沿海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协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统计本地区相关海洋灾害损失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于48小时内报市海指。

6.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依法。

(2)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灾害等信息,按分管权限,由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海洋灾情的,由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和发布。

(3)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6  应急终止

6.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海洋灾害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灾害发生地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视灾害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同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海洋防灾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海洋防灾救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7.2  组织与队伍保障

7.2.1  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落实必要的责任人员,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收集和报送,确保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

7.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海洋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海洋灾害的能力,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

7.3  物资和装备保障

(1)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当地海洋防灾救灾的需要储备海洋防灾救灾物资。

(2)市海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避灾场所、通信设备、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专用仪器、特种试剂、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准备和储备。

(3)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由市海指调集和征用。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

7.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海洋防灾救灾人员及物质运输和车辆调配,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5  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海洋防灾减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职能部门提出预算,列入各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7.6  技术保障

7.6.1  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指挥系统

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指挥系统建设,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监测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海洋防灾减灾信息共享。

7.6.2  建立各级海洋防灾救灾专家库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协同各级应急部门建立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领域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7.6.3  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海洋防灾减灾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依托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和加强海产品质量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7.1  宣传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新闻媒体应加强海洋防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及保险知识,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  培训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加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7.7.3  演练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海洋灾害的实战能力。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由市海指负责组织。

8   善后工作

8.1  减灾救灾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社会治安、恢复生产秩序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尽可能减少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8.2  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中毒和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8.4  渔业生产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帮助、指导渔业受灾区恢复生产。

9  奖励和责任追究

9.1  表彰和奖励

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预防或处理海洋灾害有功或成绩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9.2  责任追究

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防灾减灾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备案。

10.2  有关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仅限于对渔业生产产生影响的赤潮的应急处置,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3)海洋灾害监视、监测和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10.3 名词术语解释

(1)海洋灾害:指由于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的发生影响海洋环境变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2)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3)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4)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5)赤潮:是由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影响和危害其它海洋生物正常生存的灾害性海洋生态异常现象。

(6)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7)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8)有毒赤潮:由含有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赤潮毒素的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

(9)应急监测:在海洋灾害应急情况下,为确认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而进行的海洋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0)应急演练:为检验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10.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10.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2.台州市沿海警戒潮位表




附件1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

(二)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

(三)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

(四)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或验潮站未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热带气旋可能对我市沿海地区造成影响。

二、 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6米以上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14米以上有效波高。

(二)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6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9-14(不含)米以上有效波高。

(三)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6-9米(不含)有效波高。

(四)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3.5米(不含)有效波高。

三、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3米以上海啸波幅。

(二)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1-3米(不含)海啸波幅。

(三)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0.3-1米(不含)海啸波幅。

(四)海啸灾害信息。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0.3米以下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




附件2

台州市沿海警戒潮位表

(单位:厘米)

行政区

预警岸段

警戒潮位值

地市

县(区)

编号

名称

台州

三门县

01

三门县岸段

385

420

450

480

临海市

02

临海市岸段

375

410

450

490

椒江区

03

椒江区岸段

375

410

445

485

路桥区

04

路桥区岸段

340

380

420

465

温岭市

05

温岭市东岸

335

365

395

430

06

温岭市西岸

430

455

480

510

玉环市

07

玉环市东岸

365

385

410

435

08

玉环市西岸

395

415

435

455

备注:警戒潮位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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