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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2-1015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2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 08- 27 20: 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着力巩固提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以房屋安全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排查确保全覆盖。

1. 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及早期公房、村集体用房、临时过渡房等其他房屋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三次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系统),不论土地性质,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

2. 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 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乡镇(街道)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通过调查系统逐一归集全市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排查信息。

(二)整治确保有实效。

1. 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 建立排查整治周报制度。各地要及时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分类汇总形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见附件2)和《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见附件3),由各地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市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管确保再严格。

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地要严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部纳入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其他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面纳入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对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管控。

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多渠道畅通自查自报机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上报属地政府。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整治及处置闭环管理,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加强行业监管。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严禁资质条件不合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科学可靠、真实准确。开发建设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报告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建立多跨协同及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鉴定报告由系统直接推送至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其他审批部门。

5. 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利用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一户(栋)一码、多跨协同及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房屋建筑从审批到建设到使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守牢我市房屋安全底线。

6. 复核整治结果。各地自建房排查整治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村(社区)组织实地抽查,村(社区)抽查复核覆盖率100%,疑似危房抽查复核覆盖率100%,用作生产经营房屋抽查复核覆盖率不少于10%,总结分析整治中的典型案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市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业机构对排查、整治结果进行抽查,其中,对疑似危房按3%左右进行抽查。经抽查鉴定结果不正确的,将督促鉴定机构全面返工并追究检测鉴定人员责任,对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 建立长效机制。探索农村自建房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依托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推动制定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进度安排

(一)“百日行动”见成效(至2022年8月底)。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疑似海砂屋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聚焦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在6月份完成全部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的基础上,7月份起,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结果进行自查复核,8月底前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全面管控,确保全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排查整治除隐患。一是集中排查(至2023年2月底)。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原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分步进行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2022年10月底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疑似海砂屋等四类重点自建房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力争2023年2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全面排查和数据录入工作。各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已确认的危房,要设立明显的危房标志,周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二是集中整治(至2023年11月底)。各地要根据排查发现的隐患情况,制定整治方案。2023年4月底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疑似海砂屋的四类重点自建房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并同步建立全市房屋安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内容进行具体排查并填报,确保做到“一户一表”“一楼一表”,做好数据留底。

(三)长效治理巩固提升(长期)。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下沉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新增危房,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坚持市统筹,县(市、区)、乡镇(街道)抓落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县乡三级工作领导小组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人,县级负责人名单报市安委会,抄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行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乡镇(街道)也要健全完善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能的机构,进一步压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全面应用全省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市委政法委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除险保安”综合督查检查;市委宣传部负责用作电影院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委编办负责指导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推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和指导工作;市经信局负责指导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等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做好高校参与房屋排查的协调指导工作;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社会福利设施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土地管理有关职责,做好规划编制、指标安排、用地保障、确权颁证等工作,指导城乡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负责指导开展各类违法建筑排查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和用作体育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托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指导国家机关的房屋安全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市大数据局负责为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云资源、数据共享等平台支撑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监管责任。

(三)强化支撑保障。各地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排查机制,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推动建立校地合作机制,充分动员高校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充实排查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纪律保障。市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地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将定期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排查整治进度慢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问责。对因此发生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和普法教育,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行动方案报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本方案要求做好相关进度情况报送工作。

附件:1.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

2.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

3.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4.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1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

1. 基本情况

地  址

省(市、区)     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栋

产权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使用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房屋用途

□ 经营性自建房

(是否同时自住 □是□否)

具体用途包含(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休闲娱乐 □教育培训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 □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 □其他(请填写具体用途)                                                 

□ 其他自建房


土地性质

□国有土地(□居住用地 □商住用地 □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其他    )

□集体土地(□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所在区域

□城市建成区  □城乡接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工业园区  □建制镇  □集镇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商贸市场周边  □其他     

房屋基本

信息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成时间

□建造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2015年□2016年及以后)□具体年份:      年

2. 建设情况

设计方式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建造方式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自行建造 □其他      

结构类型

□砌体结构(□预制板 □现浇板 □木或轻钢楼屋盖 □石板或石条)□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混杂结构 □窑洞 □其他    

改扩建

情况

是否改扩建:□是  □否         改扩建次数:      次

改扩建内容(多选):□加层 □加夹层 □加隔墙 □减柱 □减隔墙 □建筑外扩 □其他     

是否装修:□是  □否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   □否

3. 管理情况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多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执照) □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以上手续均无

违法建设和违法

审批

□是  □否

£违法建设(£违法占地 □违法新建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

□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审批 □违法规划审批 □违法建设审批 □违法经营许可)

4. 排查情况

现场状况

1. 周边情况:£无异常 £房屋周边地面长期积水;£房屋上装有大型广告牌;£房屋周边有工程建设和深基坑施工情况;£房屋周边有影响安全的危险因素(例如山体滑坡等);£有破墙开门、开窗或开店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或其他改变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情况。

2. 地基基础:£无异常 £房屋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斜向)裂缝;£外露基础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裂缝持续发展尚未稳定;£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的。

3. 墙体构建(单选)

3.1 砖砌墙:£无异常 £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使用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受潮渗漏

3.2 石砌墙:£无异常 £墙体普遍开裂或开裂严重,明显空鼓,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干砌的。

3.3 生土墙体:£无异常 £墙体开裂严重; £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

3.4 承重木构架:£无异常 £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变形或出现横向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件纵向有明显干缩裂缝;£卯榫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采取可靠连接措施。

3.5 梁柱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梁柱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3.6 楼板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楼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4. 楼屋面:£无异常 £明显变形  £明显裂缝 £较严重渗漏  £老化破损

现场调查结果

£无变形损伤(当房屋无以上情况且处于正常使用情况下)

□有变形损伤,具体部位:□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当存在以上一条或多条状况时,初判存在危险,房屋应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分类处置)

初步判定

□危险房屋(不安全) □暂无危险房屋(基本安全) □潜在危险房屋(需要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

□是  □否

鉴定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鉴定结论

房屋安全等级:□A级 □B级 □C级 □D级

5. 整治情况

整治措施

□管理措施(多选)

□停止使用  □停止经营  □封控警示  □人员撤离  □其他     

□工程措施

□拆除重建  □维修加固  □其他      

□违法建设查处(多选)

□全部拆除 □部分拆除 □补办手续 □罚款 □没收 □其他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

(集体土地)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县(市、区)

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百日行动完成进度(%)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
















县(市、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

(国有土地)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县(市、区)

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百日行动完成进度(%)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
















县(市、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3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集体土地)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地区

排查总数(户)

四类重点房屋数量(户)

发现疑似危房数量(户)

鉴定确认危房数量(户)

已整治数量(户)

整治方式(户)

处罚情况

C级

D级

C级

D级

拆除(新建)

维修加固

其他

立案(起)

处罚(起)

移送(起)

XX县














...












































































































































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注:本表格需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每周三前报送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国有土地)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地区

排查总数(户)

四类重点房屋数量(户)

发现疑似危房数量(户)

鉴定确认危房数量(户)

已整治数量(户)

整治方式(户)

处罚情况

C

D

C

D

拆除

(新建)

维修加固

其他

立案(起)

处罚(起)

移送(起)

XX县














...












































































































































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注:本表格需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每周三前报送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4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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