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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450/2022-1014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8-22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市政工程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 08- 22 14: 54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规范市政工程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76-88518996;

传真:0576-88517630;

电子邮件:tzszjfzb2022@163.com。

附件:《关于规范市政工程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关于规范市政工程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有效落实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规范市政工程市场秩序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凡是未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二)建设单位应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规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应当作出满足施工所需或者落实政府批复概算总投资的资金安排,保障工程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工程进度款编制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结算周期节点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结算价款和市政工程进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咨询等单位支付费用。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四)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二、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对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牵头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3、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就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按照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对市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进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对严格遵守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4、建设单位应健全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职责。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专项约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5、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需要作出修改,凡涉及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复审或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审查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同条件的其他审查机构审查,并按需复核整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7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确需调整工期的(如拆迁、重大变更、极端气候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按相关程序提供佐证材料;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优质优价机制,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7、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质量安全检查、季度质量安全检查、复工复产前质量安全检查等制度,重点对下列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1)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

(2)参建单位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3)施工单位等定期自查自评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5)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6)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实现常态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需停工整改的,经过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质量安全专项评价,评价通过后方可复工。

8、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进行履约评价;

(2)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市政工程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降低工程质量;

(3)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4)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且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5)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6)督查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9、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专款专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时段提级管控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接到监测单位关于监测结果异常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0、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路面弯沉、沥青厚度及压实度等主控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复核路基工后沉降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对雨、污水管道进行CCTV检测;检查桥头接线、检查井周边是否存在跳车现象等。

建设单位在收到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市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1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市政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和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及时按程序变更。

2、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受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勘察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市政工程涵盖的工程类型实施;应确保勘察外业、内业工作规范化运行,保证野外工作质量,保证量测、记录和取样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勘察成果对涉及的工程项目要有高度的针对性;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技术人员保证对工程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对工程勘察技术文件应按规定标注、签章,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3、设计单位应在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地质勘探、水文环境、区域建设开发现状、实际车辆荷载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区域特性分析,有针对性地编制道路设计方案。临时道路的设计也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方案。

4、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图中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明重点部位及环节,并提出保障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及时按程序变更。

5、设计单位应优化市政道路断面和管位布置。结合实际,应避免或减少地下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方。结合地下管线管位、标高等内容,加强对雨污水管线的统筹布置。结合管道养护水平的提高,适当延长检查井间距。

6、设计单位应强化道路特殊部位的处理。对市政道路的软土路基、桥梁台背回填、管线回填等特殊区域和部位,应在设计方案中充分考虑这些特殊区域和部位的处理,明确处理控制指标及具体处理措施。管线回填作业宜委托道路主体施工单位实施。检查井应采用防沉降措施,鼓励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市政道路的工程质量。

7、工程地处软土地基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地基处理的具体要求、位置和范围,工后沉降的指标控制,除满足技术规范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行车的安全。

8、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三)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3、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4、施工单位应使用经进场检验及复试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使用的产品,在限制期间不得采购。

5、路基工程应分层检测分层验收。沥青路面应进行沥青总厚度和分层厚度检测。

6、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验收资料应与施工同步,资料内容应真实、详细完整。施工技术资料不得委托第三方编制和管理。

7、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维保协议,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予以修复,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四)落实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管责任。

1、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2、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及监理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现场监理人员,并保证现场监理监管体系正常运转。

3、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参加现场三方主体单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检查和改进,创造良好的安全文明作业环境条件。

4、监理单位应审核与安全施工生产相关的设计、勘察资料和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岗位证书、特工种上岗证、起重机械合格证和人员上岗证等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5、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需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并督促完善后,执行专项施工作业开工报审制度。

6、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7、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验收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应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未经检验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8、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有权对所监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三渣、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

9、严格工序管理,市政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应当由施工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10、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应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三、强化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检测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市政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检测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应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试验检测应按规定的频率实施,对沥青路面沥青总厚度和分层厚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压实度、弯沉值检测等不合格的部位应扩大检测面,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问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研究方案,进行加固或返工处理。

(四)单跨超过40m或总长度超过100m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桥梁,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扩建、改建桥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动静载等试验。

(五)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工程实体质量、建筑原材料的抽测频次,同时增加对检测机构检查频次。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实体和材料,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上报至相关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六)监理方和施工方应共同计划取样和送检工作,明确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频次,落实原材料的见证抽样送检工作,保障抽检、送检环节中样品的真实性。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八)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应严格采用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开展检测,相关指标、参数应齐全。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标准、规程核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选用标准、规程不符合要求或参数不齐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不得将其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四、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

(二)努力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台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四化”建设实施方案》(台建施安委办[2022]4号要求,全面推进“四化”建设。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符合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条件的项目应按《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台建[2021]151号)组织实施。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应按《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台建[2020]103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台建[2020]105号)等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视频监控应采用球机,原则上监控应覆盖全部施工区域,施工现场无视频监控安装位置的,可制作视频监控杆,制高点高度6-10m,详细做法及参数可参照《城市照明设计与施工》(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6D702-6)。

(三)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监督机构要派出监督人员现场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落实和结案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条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应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和相关注册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快农民工培训步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的市政工程,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同时取消该施工单位当年度的创优创杯资格。

(三)坚持科技兴安。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施工和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大力推广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推广应用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服务平。加强市政工程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各建设行政主管部要按照省厅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我局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市政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公开曝光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劣质建材等涉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行为,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

六、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施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有效落实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规范市政工程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含规范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规范市场秩序。明确建设单位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发包、资金安排、合同约定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明确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监理单位现场监管责任的具体要求。

(三)强化质量检验检测。明确检测机构资质、工作开展、检测项目及频次的具体要求,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抽检、监理方和施工方取样和送检的具体要求。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明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四化”建设、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严格挂牌督办制度、严肃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五)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坚持科技兴安、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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