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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450/2022-101112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6-2022-0007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建〔2022〕150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 08- 02 14: 5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二)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

(三)对在本市开展工作的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开展的鉴定报告及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三)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人民政府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列单位:

(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上部结构安全鉴定时须同时满足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二)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不具备检测资质的,应委托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委托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或标准收取合理的鉴定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鉴定范围为房屋局部而非房屋整体范围时,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建议中还应明确受委托的鉴定范围对房屋整体安全性的影响。

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检测仪器、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数量、鉴定依据、鉴定内容、结构验算和安全评估、鉴定评级及结论、处理建议等信息。

鉴定机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编制鉴定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等签字后加盖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章、检测鉴定专用章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涉及地基基础的,还应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章。

鉴定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将房屋地理位置等信息上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备案编号的鉴定报告(封面左上角附查询二维码),打印成纸质报告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委托人送达。

第十一条  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信用良好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经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报告结论,且鉴定机构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第十二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应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各自抽查1%、2%比例左右的鉴定报告进行复核。

市、县级主管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抽查复核、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

台建〔2022〕150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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